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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修订草案对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作出具体规定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08-06 来源: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记者罗沙、顾瑞珍)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四审,草案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施、设备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环境保护部和一些地方提出,此前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关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目前有关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尚无相应规定,建议环保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对此,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外,草案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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