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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8-07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司法部起草形成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根据2015年9月30日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起正式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促进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司法部于2018年初即着手《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总结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经验和借鉴国家教育类及相关资格类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有益做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强化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为落实依法从严治考要求,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从报名、考试等环节把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输送储备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入口关、考试关,《办法》加大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惩治力度,实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一是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前置到报名阶段,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要确认报名无效,同时给予两年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二是区分一般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增加违纪处理认定的明确性,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力求实现从严治考和处理符合比例原则的协调统一。三是对考试违法作弊行为从严惩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组织作弊罪以及《刑法》有关规定,明确对五类涉嫌构成犯罪的严重作弊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所有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二)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考试工作队伍,《办法》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约束管理。一是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报名、命题、监考、试卷(电子试卷)运送(发送)保管及返送、阅卷等考试管理重点环节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定。二是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的约束监管。对从事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三是规定对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情况的考区的处理措施及主体责任。

      (三)细化违纪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加强违纪处理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操作性,规定了违纪处理过程中对涉及物品实行保存的措施,明确违纪处理的期限规定,明确告知和听证程序规定。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对作出二年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相关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明确实行违纪人员信息记录和曝光制度。为加强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管理,适应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两年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违纪处理情况予以公示,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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