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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修县公证处:火眼金睛 识破骗取公证书行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6-28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6月28日讯(曲琛)日前,一张姓女子来到永修县公证处,称准备出售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因没有时间,须办理委托书公证,授权其姐姐代为去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在按照程序审查材料时,发现该名女子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与本人不大相似,却与受托人身份证的照片类似,我处工作人员遂要求该名女子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该名女子回答缓慢且一直在回想,这引起了公证人员的警觉。经反复核实,该女子系假冒,不是身份证的本人,而是受托人,工作人员确定这是一起“假人真证”案件。

    此事件中,工作人员凭着对公证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和细心敏锐的观察力,坚持办证严谨、依法监督和服务人民结合起来,成功识破丁某的骗证真相,有效避免了一起错证、假证的发生。

    近年来,因受到利益驱使,通过冒名顶替和提供虚假证明来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值得注意的是骗取公证书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将判刑。在《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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