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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05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0-14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0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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