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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首次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覆盖人群将由55.8万人增至172万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10-17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银川10月12日电 记者 申东 记者从刚刚闭幕的宁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共40条,增加3条,修改完善11条。《条例》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指导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多件,为80多万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1亿元。然而,现有的条例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律援助的标准仅为宁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律援助范围较窄,只规定了8种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许多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此次修订的《条例》,最大的亮点一是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人群将由55.8万人增加到172万人,覆盖人群达到全区总人口的25%。二是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范围。将职工工伤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企业改制重组、农民征地拆迁、生态移民纠纷,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以及涉及军人军属等八种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事项范围扩大后,法律援助案件量将增加30%左右。三是增加‘办理司法鉴定’为法律援助形式。”宁夏司法厅法援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法律援助作出了新的规定,此次宁夏新修订的《条例》依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取消了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和档案资料相关费用,细化了指定辩护、终止援助的具体情形,从而确保《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即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明确为刑事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即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向受援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更加快捷

      宁夏司法厅法律援助处处长魏进德告诉记者,在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简化程序,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方面,《条例》都做了新的具体的规定,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更加简化,《条例》规定将特困供养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因疾病、支付基本教育费和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和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同时,提供便捷法律服务,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网上受理等工作平台,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法律服务。”纳入《条例》增加内容。

      受援面扩大案件质量不打折

      随着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增加,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的重点。《条例》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可以采取庭审旁听、案件评查、质量评估、征询办案机关以及回访受援人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全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条例》规定了受援人的权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条例》还增加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将“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自行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纳入《条例》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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