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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与慈善法衔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02-24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2月22日讯记者朱宁宁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落实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遵照税收法定原则,修正案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此规定,对于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慈善法第八十条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送审稿)》,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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