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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护身符”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9-0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9月6日讯  通讯员赵付立报道  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检察院出台了《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一条工作措施(试行)》,使黔西南州境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护身符”。

    据悉,为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该院高度重视,在今年5月26日召开的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上,抛出了黔西南州检察院服务和保障非公有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初稿),虚心征求各位民营企业家和工商届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后又经过数次的吸纳意见和修改,于2016年8月24日行文下发。

    《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坚持强化对经济类刑事犯罪的学习研究,提高审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三是坚持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四是坚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严格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五是坚持对办理涉及非公企业和人员刑事犯罪慎重处理政策;六是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保障非公企业的发展;七是坚持畅通法律渠道服务企业和保障非公企业合法权利司法救济的原则;八是坚持主动服务企业,多角度多方位拓展预防工作向非公企业延伸的工作机制;九是坚持创新优化服务平台,畅通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绿色通道”;十是坚持树立全局观念,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十一是坚持构建非公企业诚信守法和检察人员廉洁服务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非公企业守法经营和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司法。

    据介绍,《意见》特别以“七个严禁”,对检察人员不公正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责任追究。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接受吃请,严禁私下与非公企业单位责任人非正常交往;坚决杜绝以服务为名到非公企业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检察人员在服务中侵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意见》的出台,将对促进贵州省黔西南州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服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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