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6年4月25日讯 通讯员尹业红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以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经审查该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下发了中止裁定书。原告收到中止裁定书后,向送达法官提出案件审理中能中止诉讼吗?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下去,经法定阶段作出裁判。但有时,也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即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如果该案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