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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治、法治与民主问题的思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 者:李云琳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以来,普法教育已走过25年。25年来,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和亿万群众的参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人治”与“法治”依然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本文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 “人治”、“法治”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什么是“人治”?

     

      所谓“人治”,按照中国的历史传统习惯,最透辟的就是“朕即国家”、“言出法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现在来说,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有这种思想的人,口头上也要法,但他自己却置身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可以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规定或另作解释,随时可以以权压法,不依法为准绳,而以权为准绳、以言为准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这方面表现最猖獗。

     

      二、什么是“法治”

     

      所谓“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很多时候,一讲起法治,大家都把他当做西方舶来品。其实,“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书中。如《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还有众所周知的诸子百家中的法家,一直提倡“法治”,与儒家“德治”相对立。建国以来,1956年为了保障社会主要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人治”与“法治”是完全对立的

     

      这不是像有些人说的:他们是相互结合相互并存的。作为治理天下的手段,他们是不同的方法。事实上,讲“人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又有人提出“光有法不行,还必须有刚正不阿、不惜牺牲自己的执法者,既然有人的作用那不就是包含人治了么?”。我们认为不能这样说,大家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干什么事情都有人的作用,不能说执法靠人就是“人治”。同时,那些刚正不阿不惜牺牲自己的执法者,正是坚持依法办事、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行的正是“法治”,而根本不是什么“人治”。而且,恰恰是这样的一些人,不被那些有“人治”思想、习惯于依言代法的人所喜欢,这是很明显的事实。

     

        四、“人治”、“法治”与民主问题密切相关

     

        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今中国,能否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我们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集中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法治又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证。要“人治”不要“法治”,实质上就是不要民主。自新中国建立以来,1952-1956年,我国政治局面稳定,社会秩序良好,这样的大好形势从根本上说与当时的法制建设开展分不开。在8年多的时间里,共颁布了重要法规940件,这些法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当时的司法制度和法制教育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当时执法是很严格的,不管是谁犯了法都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1952年河北省人民法院对大贪污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原天津市委副书记、专区专员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对一些犯法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追究,社会的主流是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但自1957年下半年起,我们的国家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许多法律工作者进行无情的打击。特别是1957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在十年浩劫中,个人专断、依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共计30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来看,凡是社会主义民主有所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加强的时期,政治局面就较为安定,社会秩序就较为良好,国民经济就得到较快发展。我们把这三十年分为三个阶段来看,1949年-1957年这8年就算作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由于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方面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国民经济发展很快;1958年-1965年这8年作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随着社会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损害,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不大稳定了,国民经济发展也缓慢下来;1965年-1976年作为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

     

        五、当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依然存在

     

      现在我们还不能低估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及其思想影响的存在。“法治”的社会氛围不够浓。长期以来,由于人治思想根源蒂固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依言代法、依言压法以及执法不公等不良现象的负面影响,使得不少的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质疑,也挫伤了他们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要清除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和思想影响不是那么容易的。众所周知,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把法律看成是束缚手脚的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东西,以及凭权势随便干涉法律、不执行法律等现象在某些领域仍然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有些经济部门—现金流转量比较大的部门,对一些因瞎指挥、有意违反行业规则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甚至对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简直不当做犯法,有的就是做个“检讨”,说句“交学费”之类的话草草了事。这样的执法和监督究其根源恐怕还是“人治”思想在作怪。

     

        六、克服重“人治”轻“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

     

        怎样克服重“人治”轻“法治”思想影响,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呢?首要的还是要继续扩大和发扬社会民主,现在民主不是多了,而是发扬的还很不够。有些民主措施还只是从形式上注意的多,而民主实质的内容注意的不够。还有一点就是“法治”不等于民主。当然“人治”也不等于“专制”。法治的性质相对来说取决于法律的性质。法律有“良法”“恶法”,也就是法律不能正确表达人民意志,又怎么可能产生民主。

     

      总之,现今社会的高速发展,就必须有人民群众的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有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经济建设发展中,必须有普遍知晓可遵守的各种经济规范和合同制度等来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以及他们各自相互间的所有经济关系。在社会建设中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像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继续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律化,那么,就会留给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人可钻的空子,社会主义法治也就可能成为空谈,社会稳定也无从谈起,经济发展也将缓慢前行(作者系安徽省涂州市南谯区司法局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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