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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滩法院:首开“协助调查函” 提高办案效率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5-1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5月15日讯   通讯员曾梅报道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首次以发出“协助调查函”的方式,要求协助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取得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办案效率。

    沿滩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在9家公司有应收款未付,法院立即采取相关的措施。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却多次吃“闭门羹”。原因是负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往往因为各种利益关联关系或其他目的而拖延、妨碍法院的调查活动,如经办人员外出、领导开会不能审批等,而且往往反复使用,让执行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扑空,而法院调查往往又有时间和距离的限制,难以与被调查人的不配合僵持,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案件调查无法继续。

    该院执行人员通过再三讨论研究,最终决定以发出“协助调查函”的方式,要求协助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结果协助单位及时在短时间内全部提供需要调查的资料,使得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办案效率。“协助调查函”这一取证形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成本低廉,调查函只需要制作调查函的文印费用,不存在任何多余费用的支出,而面对面调查还需要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往返一次以上,如被拖延,可能还要往返多次;二是被调查人无法推辞、拖延,如果是面对面调查,被调查机构拖延、推辞的理由大体是人员不在、文档难寻两类,法院人员往往需要在机构内部辗转找寻相关人员,只要机构内部环节一环缺失,则整个调查就无以为继。而调查函形式将协助调查的义务固定在被调查机构上,被调查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协助调查的责任,不能再以人员、档案的流转为借口拖延调查;三是提高办案效率,调查函可以通过固定被执行机构答复的时间,掌握调查节奏,避免面对面调查时被被调查机构人为拖延的办案时间,从而提升办案效率。

    实践证明,法院向有关部门签发协助调查函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使申请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达成了有机结合,有利于法院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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