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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法院:刑事被告人不再穿囚服受审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3-1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3月17日讯  通讯员魏芸报道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明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该项措施。

    据了解,在以往的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穿囚服、戴戒具受审,会让人产生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印象,也是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相关权利的忽视和侵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说,在判决生效前,不能把刑事被告人当成罪犯,更不能在庭审中用“囚服”等特殊服装给被告人贴上“犯罪”的标签。

    哈密市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汪敦荣说:“着装细节的小改变,不仅体现出了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也彰显出威严的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另外,根据要求,刑事被告人着便装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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