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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男子网上搜法官名 造判决书伪造法院判决获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2014年6月9日讯   伪造法院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6月6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诈骗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范某、何某、张某分别处以3年零10个月至3年零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男子黄某等4名被告人均系安徽省太湖县无业人员,其中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刑满释放。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遂找到黄某办理此事。
      黄某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范某从网上搜集了南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对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中审判人员等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而后,范某与何某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并盖上了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中院假公章。
      2012年1月,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公司代表毛某来到南昌,由何某带到南昌中院审判大楼门口。张某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黄某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来的12.5万元人民币,黄某、范某、何某、张某分别分得赃款5.5万元、3.5万元、3万元、0.5万元。
      2013年7月,迫于法律的威慑,黄某等4人主动到南昌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黄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公文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范某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金锋介绍,企业需要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大约需要三年时间,具有程序复杂、时间漫长、成本昂贵等特点。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周期一般为6个月之内,审查周期短、成本低廉,一些不法分子觊觎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巨大利润空间,不惜以身试法。本报讯 彭鹤龄 金锋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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