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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期间现余罪 俩骗子再添刑期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5月20日讯    通讯员刘细刚报道    假冒房地产项目负责人,俩骗子或单独行骗或演双簧,在三个月时间内流窜于咸宁市、大冶市、阳新县、浠水县多地实施诈骗,被浠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发现余罪,近日,阳新县法院作出判决,江西省余江男子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先前判决的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江西省鹰潭男子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先前判决的诈骗罪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2011年5月间,江西男子吴某、马某在家闲得无事,便相约到湖北阳新骗些钱花。5月8日晚,初中文化的吴某在兴国镇中百仓储地下的“天地舞厅”跳舞时结识了做防盗门生意的女子王某,其自称“唐建华”,虚构自己系阳新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的事实,与王某互留了手机号码。5月18日,吴某以照顾王某生意为诱饵,称急需借钱送礼骗取王某人民币54,000元。在吴某行骗期间,小学文化的马某于5月12日晚在“天地舞厅”跳舞时结识了做防盗门和房屋装饰材料生意的女子赵某,其自称“唐建华”,虚构自己系阳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的事实,之后为取得赵某信任,于5月18日请赵某吃饭时,同吴某演双簧,骗得赵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和香烟6条,事后吴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两人得手后,于同日迅速逃离阳新。2012年1月18日,吴某、马某因犯诈骗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阳新法院在沙洋小江湖监狱和咸宁监狱提审了正在服刑的吴某和马某,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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