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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率先探索规范行政调解制度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法制网
        2011年6月10日法制网记者 王斌法制网实习生 李艳妮  北京市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界定行政调解的意义、原则、重点、工作机制、工作体制和社会参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调解的规范化,为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行政调解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独特的优势在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调解的灵活性与快捷性。正是因为这些优势,使得行政调解在社会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一直对行政调解进行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这是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设立后的6个月内,该中心就受理47个行政争议案件,成功化解23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姜明安认为:海淀区行政争议调处机构的建立,开创了中国穷尽行政救济的先河。

      2008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分局设立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站,整合调解资源,在辖区内的15个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及较大型商场内设立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站。2009年4月,北京市地税局制定相关文件明确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环节。2009年7月和2010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分局和平谷区工商分局分别成立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和合同争议、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中心。

      同时,在构建“大调解”的背景下,北京还于2010年10月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提出形成一个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格局,三者相互委托、相互衔接。

      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北京市行政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莫于川表示,行政调解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非常分散,因此,有关行政调解的制度和理论也比较缺乏。北京市近日出台的有关行政调解的规范,是对行政调解制度规范的有效探索,对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原则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注意效果原则;对象和范围为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工作体制;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工作考评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工作保障机制。意见中具体、明确的规定操作性强,为行政机关的实践给予明确的行为指引和法治保障。

      针对意见实施过程,莫于川还提出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他提出,自愿原则是调解行为的精髓。虽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延误纠纷解决时机,行政机关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然而,不应将主动调解演变为强制调解。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调解并不意味着行政调解的必然启动,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统一调解,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启动调解程序。而且行政调解必须遵守合法原则与司法最终原则,对于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诉讼等救济途径,不宜久调不决。

      行政机关要特别防止变相强制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通过行政调解滥用其强势地位进行变相的强制,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人,从而异化行政调解的功能。

      为了保障行政调解的灵活性,各部门在制定各自工作制度时,要防止将行政调解程序设置过于繁琐严格、不便操作。并且应当鼓励基层部门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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