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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资质转包工程 误事受损真后悔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5月15日讯    通讯员袁青锋报道    “都是没学法造成的损失呀!”接到判决的原告刘桦感慨地对法官说。5月2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原告刘桦与被告张光明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移动基站房修建合同,约定原告应某通信公司委托在城固县大场村、小营村各修建移动基站1座,原告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工程总价18400元,同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作为工程费首付款。后被告提出只承包大场村移动基站,单价9000元,不做小营村移动基站。2012年1月,被告以工资太低为由停工,导致移动通信基站修建工程不能竣工。原告认为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不履行合同,单方强行加价,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应给原告赔偿造成的损失;而被告则解释说:签合同时我就说这个价格干不成这个工程,原告开着玩笑让我签字,现在光工资我已付出去一万多元,原告欠的砖钱、水泥钱都来找我要钱,我一施工,要账的就来闹事,现在干不成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升级,致纠纷到法院。诉讼中,原、被告均未能向法庭提交自己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相关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取得建设项目的途经及相关资质,而作为承包方的被告亦未证明其具备相关资质。原、被告签订的移动基站房修建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感言】现实生活中,承包人拿到工程后自己并不组织施工,而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将工程肢解分包,甚至分包人再次层层转包,根本不考虑分包人、转包人有无施工资质,这样的工程质量如何能保障?如果发生诉讼,双方权益都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形成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文中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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