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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问题与对策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山东省新泰市司法局局长 陈英鹏

     

        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拟适用社区矫正前,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的,即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如何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适应新阶段工作需要,履行好调查评估职能是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目前该项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尚不完善,本文结合新泰市工作实践,对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新泰市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失时机地开展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取得一些成效。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市司法局共收到监狱、法院委托调查函73份,已办理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案件73件,所有的建议均被审判机关、监狱采纳,采信率为100%,较好地实现了社区矫正前评估调查工作所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市司法局在接到法院或监狱的委托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并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进行调查走访,做出客观真实的评鉴意见,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及相关矫正方案。全市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抓好落实,并逐步走向规范。具体做法是:

        1、规范及时,程序合法。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市局专门成立了由局长参加的7人调查评估小组,接到监狱、法院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及时登记、通知被评估人居住地的司法所,与其所在的社区干部取得联系,按照回避及双人办案原则,由市局指派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会同当地司法所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并在10日内形成调查结论。

        2、调查全面,内容祥实。坚持全面调查的原则,到被评估人所在村(社区)、单位和家庭中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为准确把握真实情况,全面走访相关人员:即被告人或罪犯所在家庭、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村民、(社区)居民、户籍地派出所等。调查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犯罪情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社会关系、工作经历、人际交往情况、以及对法院、监狱处理意见和想法等等。社区情况调查包括思想品德、社区生活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现实表现的综合评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看法、适用社区矫正后的措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调查包括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对被告人或罪犯的谅解程度。

        3、结论客观,资料归整。按照调查内容,对调查收集的意见,统一进行整理,经司法所所长、社区(村)基层组织综合评断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市社区矫正科审核,市局评估小组集体讨论,做出最终结论,由局主要领导签批,寄回监狱、法院等委托机关。调查评估结束后,一人一档,对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中的法院、监狱委托调查函、意见调查表、社会调查表、调查笔录、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成册,以备核查。

       

        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性强,调查评估人员不足。调查评估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按照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并需受害人及其家属听取所在村(社区)的意见,需要工作人员花足够的时间去落实。目前,新泰市20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共26名工作人员,11个司法所是1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面广、量大。

        2、格式不一,调查评估内容缺乏规范。由于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没有固定的法律文书和格式,社区矫正机构作出鉴定和评估无从下手,填写内容大多只有情况和结论两部分,且只有一页,鉴定和评估意见往往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显得过于粗糙,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随意性过大,作出的意见和鉴定不规范,无法为法院的准确量刑提供有力依据。

        3、先定后评,调查评估易流于形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规定了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但却未明确所有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都必须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先决定后评估的问题,使调查评估工作形式化,给调查评估工作带来了许多无奈。如2012年7月,新泰市司法局按照法院寄给的委托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到楼德镇柴城村一被告人家中,做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结果被告人已提前收到了法院判决书,使调查评估失去了意义。

        4、缺少宣传,调查评估真实性打折。在调查评估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周围群众对社区调查不理解、不支持,社区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如对一些故意犯罪的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其周围邻居考虑自身的安全和免遭麻烦,往往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只讲好的一面,谁也不愿意因此而成为冤家,使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大打拆扣。在评估对象的亲属眼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对此时再进行调查评估不理解,支持配合不够。而其他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填写建议时往往用“无意见”、“不清楚”等模棱两可的语句,造成某些调查流于形式,影响了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

        5、制度缺失,调查评估随意性大。目前调查评估制度的实施程序还不健全,有制度性漏洞,工作随意性大。例如承担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相关人员集走访对象、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作出评估意见等职能于一身,主观性过大;参与该项工作的司法所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职责划分不明、界定不清;承担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或相关人平凡接触,可能会给被告人提供贿赂调查人的机会,从而滋生腐败;等等。

     

        三、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建议与对策

     

        1、在立法上确立调查评估制度,制定调查评估办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社区矫正法》等形式,将该项制度纳入法律规定。用法律形式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使该制度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避免调查评估中的漏洞、随意性和不严谨性,使调查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加大调查评估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宣传,打消群众对被告人或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人员全面地反映被调查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使调查评估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准确裁量刑,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科学矫正提供有效的依据。

        3、统一文书格式,规范调查评估的时间、范围、内容。调查评估相关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应当对社会调查评估相关文书进行格式统一、内容统一,使调查评估内容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时间,提高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或监狱要进一步简化有关文书的传递和审批程序,尽可能的提前发放评估委托函,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快捷的方法传递法律文书和工作指令,减少上下传递行程。

        二是明确调查评估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对被告人或罪犯实施社会调查评估必须从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村民、受害人家属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相关单位调查为准,减少评估工作的片面性,提高评估的可靠性。

        三是明确评估内容,体现评估调查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调查评估可使用制式表格,如:《社区调查移送表》、《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地区情况调查表》等制式表格,内容可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需说明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帮教措施,体现评估报告的严肃性、规范性。

        4、扩展调查评估方式方法,力求调查广泛深入。在实地调查时,应做到广泛、深入。在现有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对调查收集的意见,要统一整理、综合评估,并经集体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审核、进行把关,杜绝调查人员一人下结论的现象。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召开听证会或征询专家意见。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罪犯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罪犯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产生,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之目的。调查中力求减小影响面,避免大张旗鼓,全力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或罪犯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这些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   

        5、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成果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在坚持依法审理原则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参考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不能将调查评估仅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机械性程序,并流于形式。即使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与法院庭审可能作出的判决相悖,法院也应该对审前调查报告中作出的建议进行斟酌,在认真分析利弊,充分考虑监外执行可能达成的效果上合法采纳,避免发生先决定后评估的现象。这样调查评估的法律性、严肃性、必要性才能得到维护。

        6、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调查评估的执法责任。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责任第一”的意识。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制度》,设定既符合法定权限,又符合实际需要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后,细化工作规程、质量、时限和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具体到每个人,定案定责。完善考核措施,对于出现问题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轻则与评先树优、年终福利待遇挂钩,重则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为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安全性、严肃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时要严格遵守由两人进行调查,禁止出现一人代办调查的现象。

        8、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大社区矫正工作投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装备、经费的匮乏是困扰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力度,以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逐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调查评估形成的材料及反映出来的情况,成为法院在进行相关审判时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和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社区矫正与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二是给其后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评估过程中对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预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其后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就可以未雨绸缪,尽早形成相应的预案和监管措施。三是通过调查评估,塑造良好的社区矫正舆论氛围,加深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来。四是从源头上纠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过宽、过软的现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同时,也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较好的融入社区生活,增强社区矫正执行效果。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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