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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法律释义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0-28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导读: 1983年,《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原有的管理办法已无法与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相适应。2011年3月1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原有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同时,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经营有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韩国FK公司在韩国开办的电子产品生意十分红火,随着在中国业务的不断扩展,FK公司与中国东北地区电子市场的贸易往来也更加密切。韩国公司经常会派一些员工来沈阳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络和交流,因此FK公司在沈阳设立了一个常驻办事处,派驻一些员工长期留守沈阳,从事与FK公司的产品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韩国FK公司驻沈阳代表处成立后,因为雇佣了一些当地的中国员工,他们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又没有任何语言障碍,业务开展得相当顺利,FK公司韩国总部对他们的工作十分满意。时间一长,韩国FK公司驻沈阳代表处的中国员工对本职工作已经相当熟悉,通过工作,也了解了韩国的一些情况。同时,他们发现,东北地区有很多人想去韩国打工,韩国公司也很愿意雇佣中国工人,但双方都因为没有渠道,只能放弃这种想法。于是,他们就开始从事劳务中介业务,专门介绍中国的劳动者去韩国打工,从中收取一定的介绍费。来咨询报名的人还真是不少,收入不错。这些收入都进入了韩国FK公司驻沈阳代表处的账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韩国人)发现后也没有说这样做不行。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对韩国FK公司驻沈阳代表处进行年检时,通过检查代表处的会计帐簿,发现代表处有经营行为,当即责令他们停止劳务中介业务,没收他们违法从事劳务中介业务所获取的20左右的收入,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案例点睛: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简单来说,就是直接以赚钱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本案中,韩国FK公司驻沈阳代表处从事的劳务中介活动,就是一种典型的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此,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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