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刘某是一家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揽了某市芍药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刘某雇佣王某为。一天,在施工中王某口渴,准备下来喝水,结果不慎掉下吊车致伤残。王某的直系亲属向当地的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社会劳动保障局认为,王某虽然是刘某雇佣,但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所在的某建筑公司属于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于是,区社会劳动保障局下达了《工伤认定书》,并告知王某和那家建筑公司:“ 如对本工伤认定不服,可在接到工伤认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王某和那家建筑公司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点睛: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过长。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几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区社会劳动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书》中称,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