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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城县亲生母亲雇凶杀子案罪犯今日伏法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3月28日讯    通讯员杨忠报道    今日上午九时许,让人震惊的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亲生母亲雇凶杀子案罪犯李盈芳被押运至渭南市中院宣判完后立即执行死刑。2006年11月发生的这起案件,历时六年零五个月,终于落案。

        本属于成人的矛盾纠葛,却牵扯到无辜的孩子。李盈芳决心杀害9岁儿子时,只想着怎样去报复,并没有考虑要面对死刑的制裁。

      母亲雇人杀害9岁亲生儿子

      37岁的李盈芳,曾是中国农业银行澄城县支行职工,大专学历。1997年,和前夫曹亚军结婚生子曹一凡。2002年冬天,前夫不幸死亡,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她和婆婆签订协议共同抚养,婆婆负责曹一凡的日常生活,她有权探视及短期照管。

      2004年11月李盈芳与离婚后的侯某再婚,婚后李盈芳在2005年和2006年两次怀孕,都因丈夫侯某前妻韩某向计生及相关部门告发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迫流产。期间,丈夫侯某与前妻韩某所生的女儿侯天(化名)曾以其不上学等为由,威胁父亲与李盈芳离婚及不准二人生育孩子。李盈芳于是产生报复侯天的念头,她与“干弟”澄城县雷家洼乡里庄村村民(个体诊所从医人员)王瑞杰商议后,由李盈芳出资7万元,王瑞杰雇凶杀害丈夫女儿侯天,并支付王瑞杰2000元作为联系雇佣凶手的费用。后王瑞杰在李盈芳催促下,于2006年11月23日早藏匿在侯天家门口,趁其上学出门时抓住其衣服,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时,被侯天发觉挣脱并呼救而未能得逞,王瑞杰只得逃离现场。

      次日,李盈芳闻讯后,又产生杀死自己与前夫所生9岁儿子的念头,以便让曹、韩两家互相猜疑,排除再次生育的障碍。李盈芳与王瑞杰商议后,李盈芳从家中找了条布带,王瑞杰驾驶租来的一辆奥拓车,2006年11月24日下午4时到澄城县百货公司,李盈芳将曹一凡骗上车,车行至澄罗公路一土路上,李盈芳借故离开后,王瑞杰持李盈芳提供的红丝带,将孩子在车上勒死。后王瑞杰开车送李盈芳赶回澄城县城,自己开车将尸体抛于澄城县庄头乡曹庄村村南公路旁的草丛中,后返回澄城县城。同年11月27日,两人被当地警方刑拘。

        认为有癔症一审判死缓

      2007年12月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盈芳、王瑞杰共同参与杀人犯罪,置一人死亡,一人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人均系主犯,应该依法惩处。鉴于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分析鉴定,认定李盈芳既往表现基本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第二次流产后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注:指在强烈心理因素影响下出现的幻觉,幻觉内容与心理因素有密切联系),她的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王瑞杰的家属代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依法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李盈芳、王瑞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凡的奶奶经济损失2万元和2.5万元。

      宣判后,王瑞杰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以判决认定勒死受害人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害人曹一凡的奶奶提出,量刑太轻。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鉴定书对李盈芳的鉴定结论断章取义。王瑞杰否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依法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

        对于曹一凡的亲人而言,最终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有点想不明白,“以前李盈芳对曹一凡非常好,像正常母亲那样疼爱着自己的儿子,丈夫去世后她的性情大变,慢慢地对曹一凡的感情越来越淡了。”曹一凡的姑父说,后来李盈芳很少和孩子接触。

       二审认定作案时与癔症无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陕西省高院认为,李盈芳为达到生育目的,伙同王瑞杰预谋实施杀人,杀死一人,一次未遂,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瑞杰不但参与预谋并直接实施杀人,系主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盈芳为报复和排除生育孩子的障碍,出资雇用他人两次实施杀人,并杀死亲生儿子。

      虽然李盈芳被鉴定为患有癔症、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但作案时与癔症和抑郁没有直接关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作案时李盈芳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维持对王瑞杰的原判,撤销对李盈芳的原判,终审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经济损失65000元。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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