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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基层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化管理创新的思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 王其远  江阳区北城司法所 李念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如何在服务村、社区社会化管理创新中发挥法治保障和促进作用,并通过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提升部门形象,本文试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当前基层社会化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现实问题

        加强和推进社会化管理工作创新,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广大基层群众关心及其命运的高度人文关怀,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应该说,通过改革开放现在是国家政策最好、社会发展空间最大、广大基层群众最有用武之地的时期。但主客观因素引发基层社会管理的种种现实问题还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突出表现在:

        一是群众的主体意识尚未真正确立。社会发展的关键在于社会和谐稳定,难点在社会法治化管理与公民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欠缺。现阶段公民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欠缺,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低下问题,而是依法实现自己意愿的能力的欠缺,是民主能力、知识能力、法律知识、信息知识、不受歧视等方面能力欠缺的综合反应。正是这种“能力欠缺综合症”制约了群众在社会科学发展中主体作用的发挥,导致其主人翁意识缺失及坐、等、靠、要的思想严重,主观能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当前,培养出一批有知识、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主人翁”式的社会公民可以说是当务之急。

        二是基层农村、社区软硬环境建设常常滞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群众的生活居住要求与环境承载力日趋极限,使得生态、居住、社会化管理等“硬环境”不尽如人意,往往引发基层群众集访、闹访的事件发生。同时,大量年轻农民外出导致农村老弱残孤人群集中,无论是乡镇的行政管理还是村组的自治管理遇到愈来愈多的“软着陆”,政令不畅、信息闭塞、老百姓幸福指数徘徊不前等现象,尤其是乡村自治组织机构人手的缺失和职能的缺位已经影响新农村“软环境”的建设。

        三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工已成为社区组织中的一部分重要成员,由于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限制无法保证农民工的务工环境和生存环境,加上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脏、累、险的工作,卫生条件差、工作环境恶劣、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伤事故比例高,农民工权益遭侵犯现象时常发生,随时都可能重引发群体事件发生,基层社会化管理亟待加强。

     

        正确把握基层司法所在服务基层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要想找准基层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突破口,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在此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就必须认真研究当前基层存在的各种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打造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全新载体,当好“四种角色”:

        一是要做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神。由于基层群众的维权意识能力有限,在合法权益受损后,往往采取妥协、默认甚至逆来顺受的态度,在社会保障体系难以覆盖的条件下,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能力的缺乏和法治、知识能力的欠缺使得他们不知所措,常常走上“一遇纠纷想私了,私了不成就打架,打架不行就动刀”之路,极易激化矛盾纠纷,危及社会稳定。基层司法所应当撑起广大群众法律维权的“保护伞”,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凡涉及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一律特事特办,提供最快的法律帮助。

        二是要做和谐稳定环境的营造者。近年来,基层和谐社会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也在基层大量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个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司法所作为党委、政府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承担着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促进公正等职能。和谐社会六个特征中,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这三个特征都直接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职能,涵盖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方面。因此,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职能,为基层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打造“和谐、法治、平安村(社区)”品牌。

        三是要做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器。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熟悉靠近群众的特点,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基础上,要发挥专长,不仅做社会化管理的管理者,更要敢为天下先,做社会化管理创新的创新者,积极对基层组织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法律建设,吸收基层建议反映完善管理措施。积极运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长,介入基层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为基层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出谋划策,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渗透进基层社会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四是要做民主法治文化的播种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培养新型社会公民,提升全民整体素质和能力。但当前基层各种思想文化激荡,部分人的思想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主义突出,道德荣辱观念、法制观念淡漠。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首当其冲的是要以民主法治文化培养重塑新型公民,紧紧抓住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这个要义,对照“八荣八耻”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行为举止规范,调动广大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不断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大都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推动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又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这为基层司法所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更加广阔的空间。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以建设“和谐、稳定、法治村(社区)”为契机,搭建活动平台,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不断强化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职能,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一是着眼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整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职能。通过指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证明、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一要实现法律援助与彰显正义的有机整合。要把法律援助作为基层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依托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密切同工青妇老残、人武部等的协调配合,针对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低保家庭等,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彰显社会正义。二要实现法律服务与社会发展的有机整合。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为解决基层工作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村、社区自治组织决策,主动服务村、社区的中心工作,当好基层自治组织“两委会”的参谋。重点为基层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把好法律关。三要实现法律咨询和信访工作的有机整合。做好参与信访工作,把政府的声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老百姓的语言传达给信访群众,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馈给政府,既为政府解忧,也为群众解难,真正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上访事件进行分析,收集上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地开展送法到居民小区、农村院坝等活动,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有效解决部分群众缠访、滥访的问题。

        二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帮教矫正”职能。要吃饭发挥人民调解作为首道防线的“事前防范”功能。针对基层矛盾纠纷新特点,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巩固和完善,依托司法所完善乡镇、街道调处中心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民调组织,积极在集贸市场等建立调解组织,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探索调解前置、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的具体做法,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奠定基础。二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执行的“事中转化”功能。要按照“抓住重点、培育亮点、形成特色”的要求,着力完善规章制度、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矫正方法、保障等五大体系,不断提高矫正质量,减少不稳定因素。三要发挥安置帮教作为改良工程的“事后帮扶”功能。进一步强化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衔接管理,大力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特别是多形式、多渠道帮扶“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减少重新犯罪。

        三是积极发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职能。重点探索村、社区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把普法依法治理作为介入基层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创新的抓手,提升法治社会效应,提升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源头上、本质上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一要立足基层,服务群众。及时研究基层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要围绕“三大内容”(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主自治和社会化管理为重点、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关键),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普法载体,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二要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制定适合基层干部特点的法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抓好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干部的学法,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居)民意愿的自治章程,完善各项基层事务管理制度,促进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建立依法、规范、民主的村、社区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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