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文 孙成林 通讯员 肖日东 巫晓)“拟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对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拟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6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该草案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增强“半边天”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聚焦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进一步释放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力量。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内容涵盖总则、政治参与、人身和人格保护、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多个方面。其中,在保护妇女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草案提出了多项具体条款,以确保妇女在这些重要领域内的权益不受侵犯。
在财产权益方面,《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这一规定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强调了无论收入多少,妇女都应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同时,草案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结婚、离婚、丧偶等丧失成员身份。这一条款的提出,旨在消除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确保她们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条例》草案同样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草案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这一条款的提出,有助于加强夫妻之间的财产透明度,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支持服务,帮助妇女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对妇女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外,《条例》草案还拟通过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草案提出,相关部门应共同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以丰富诉源治理融入基层治理的实现路径。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为妇女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规定妇联在保护妇女权益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妇联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合力。同时,草案还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公益事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等,进一步拓宽妇女求助救助渠道。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妇女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和保障。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草案的制定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制度刚性,彰显妇女主人翁地位,将进一步释放‘半边天’力量,为全面推进南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妇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法制(工)委成立了工作专班,吸纳了具有立法经验的法学专家参与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工作专班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与相关部门、企业、媒体、高校专家、妇女群众代表等进行座谈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对《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根据审议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还将积极推动草案的立法进程,确保草案能够尽快通过立法程序并正式颁布实施。届时,《条例》将成为南京市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供稿: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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