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某公司实习做英语助教,入职一个多月后,因不满公司相关规定离职,离职后在自己的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揭露某专升本机构真实割韭菜情况和霸王条款》。
该公司认为小张的言论纯属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公司正值招生旺季,小张污蔑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及利益。遂一纸诉状将小张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小张对实习期间的实习工资发生争议,小张离职后在自己的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多为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而引起的个人经历及主观感受,且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依据,属于评论的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赔偿损失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和形象等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都不能无视他人对企业的评论和看法,只要这些评论和看法不具有恶意,没有虚构事实,也未误导社会公众。或许这些评论可能过于偏激或者片面,企业也应该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认真听取、分析、吸纳和改进。(供稿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刘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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