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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假冒知名品牌建材 既受处罚还得赔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2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江楠)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例,本案的侵权人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承担了民事赔偿,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了双倍的代价。

    【案件回顾】

    联塑公司作为国内塑料管道行业的龙头,享有注册商标“LESSO联塑”的专用权。2022年4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亿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标注“LESSO联塑”的管件,管件上的标识与商标“LESSO联塑”完全相同,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为2333.12元。此前,市场监管局曾就亿某公司销售侵犯“LESSO联塑”商标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该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亿某公司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从重处罚,责令没收并销毁亿某公司侵权产品,罚款18万元。亿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两次行政处罚所涉货物为同一批次采购的货物,市场监管局属于重复处罚,且产品价值仅为2333.12元,罚款明显过高,请求撤销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亿某公司在不同时间段销售侵权产品,构成新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局对案涉行为的处罚不构成重复处罚。亿某公司存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该局依法责令没收、销毁案涉侵权商品,并在25万元的法定限额内从重处以罚款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联塑公司另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诉请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东莞第一法院判决亿某公司赔偿联塑公司18379.6元及合理维权费15000元。联塑公司、亿某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亿某公司的侵权情节较严重,两次均被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对联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且已被处以罚款。结合亿某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改判亿某公司应赔偿联塑公司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15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双轨制”保护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侵权责任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行政查处后仍未予以改正,继续销售相应的侵权商品,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在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影响权利人再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另行要求赔偿。商标侵权人受到行政处罚,只是承担了行政责任,对商标权利人遭受的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充分考虑侵权人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不仅支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从重处罚决定,同时在一审基础上大幅提高了民事赔偿金额,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供稿单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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