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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历城法院:严格审查网贷平台债务案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网贷平台作为一种贷款的快捷渠道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然而,网贷行业的监管滞后、风控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相继浮现,债务纠纷案件增加。面对这类新型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洪家楼法庭受理了一件通过网络平台借贷的案件,原告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牛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会不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呢?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牛某某均系借贷宝APP的实名认证用户,二人通过借贷宝APP签订了14份《借款协议》,借款本金共计13万余元。借款日期为一个月。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约定为款项到账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至还款宽限期按年化24%或16%的利率计算利息。后因牛某某到期未还款,王某某陆续替牛某某归还了借款。王某某自述其通过借贷宝APP向超过十余人有偿出借资金。

    裁判结果:经查,王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王某某与牛某某签订的14份借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牛某某因协议取得的借款本金13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借款协议虽然无效,但由于王某某实际出借了资金,牛某某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3万余元为基数,牛某某应归还王某某利息。

    法官说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处理网贷平台债务案件不仅关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故审理网络平台借贷案件时要对网贷合同的合法性、诉讼主体等进行严格审查,为网贷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来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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