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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刘丹)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深入转型和技术创新不断发展,新兴网络演艺类内容生产和消费模式逐步形成,传统演艺也随之向数字化转型,引发了一系列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引导首都演艺行业健康发展、丰富首都市民文化生活、服务保障“演艺之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袁建华,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张倩,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助理张夏意,综合审判一庭书记员荣婧懿出席会议,会议由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朱阁主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报告。赵长新介绍,近年来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收案量呈上升趋势,案件判决率高;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文娱企业为主;涉诉侵权行为多样化,线下与线上行为相叠加。

    面对“互联网+演艺”新业态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发挥司法引领力。坚持明确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属,维护创作者及表演者权利,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引导演艺从业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审查不侵权抗辩事由,此外,适度保护互联网演艺创作空间,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权利人损害。

    推动演艺类涉网著作权保护,是实现“演艺之都”建设的重要一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培育演艺行业的新质生产力,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著作权权利人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鼓励高质量演艺作品创作。行业主体要规范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演艺行业各类主体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演出行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此外,要将普法宣传深入公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教育培训、媒体宣传、公益演艺活动等多种途径,联合多方面力量,发挥演艺明星与知名创作者的示范作用,依托各类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袁建华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把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摆在新时代首都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大力营造精品迭出、市场活跃、氛围浓厚的演艺环境。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坚持推动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司法治理,引导演艺行业健康发展,助力数字文化繁荣发展,为北京市着力打造“演艺之都”贡献力量。(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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