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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做好轻罪治理和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江西崇仁检察打造轻罪治理新模式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刘忠游)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轻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甚至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2023以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达90%以上,在此背景下,该院积极适应刑事犯罪轻型化结构的新变化,探索形成治罪与治理兼容并重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开发了刑事办案量化评估系统,出台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探索“不起诉+”模式,多措并举,形成轻罪治理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我们开发量化评估系统,出台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探索‘不起诉+’模式,为的是扎实做好轻罪治理和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诉源治理。”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清华表示。

    检察+量化评估,确保案件妥善处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不批捕不起诉权的行使,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院先后出台了《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试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机制(试行)》以及《起诉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机制(试行)》,并在此基础上,自主研发“刑事办案量化评估系统”。

    量化评估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统一司法标尺,辅助检察官快速准确作出捕诉决定。

    2023年11月,年近古稀的朱某某因为到站下车一事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冲突,一怒之下竟举起拳头殴打驾驶员头部,公安机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请批准逮捕朱某某。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将朱某某的情节一一输入“量化评估系统”,用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块计算其社会危险性,系统很快计算出朱某某的最终分值在低社会危险性范围内,检察官据此快速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朱某某感激获得释放的同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手书了一份诚挚的公开致歉信,真诚呼吁大家以他为戒,要保持冷静平和。

    检察+公证提存,确保纠纷有效化解  

    结案,不是检察机关办案的终极目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履行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职能作用的充分体现。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韩茵:“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而被害人因为种种原因拒绝接受赔偿,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愿赔无路’。”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因被害人邹某家排污管排污至范某某经营的幼儿园一事两家宿怨已久,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2021年10月26日,范某某与母亲颜某某到邹某家协商解决此事,因发现邹某又在安装水管,与邹某发生撕扯,并致邹某轻伤二级。崇仁县公安机关立案后,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向邹某表达赔偿意愿,但因与邹某要求赔偿的40万相差较大,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但因邹某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通过多方研判,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据了解,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在抚州率先探索“检察+公证提存”办案新模式,联合司法局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这一做法在全市进行了推广。

    韩茵:“我们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若出现被害人一方提出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者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时,由嫌疑人一方主动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到第三方机构,我们可以对嫌疑人从宽处理。”

    在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范某某家属向第三方交纳了20万元赔偿保证金,拟用于后期赔偿被害人。同时,检察院审查认为,范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因邻里纠纷引起,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缴纳赔偿保证金,承办检察官依法对范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结,但事未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化解,邻里关系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立即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让法寓于理,理融于情,使得双方矛盾得到化解,排污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检察+不起诉新模式,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为充分发挥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不起诉+公开听证、不起诉+宣告送达、不起诉+书面训诫、不起诉+检察意见书”办案新模式,制定了《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让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运行,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区域社会综合治理。

    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客厅的山地自行车偷走,并藏匿在附近一毛坯房。刘某某到案后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自行车藏匿地点,崇仁县公安机关将被盗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欧某某后,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审查、调查,组织双方调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公开听证后,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只要违法犯罪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们还要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韩茵介绍说。

    随后,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前往刘某某所在村,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送达,送达现场,检察官从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法律责任和家庭影响等方面对刘某某进行训诫,并要求刘某某宣读书面悔过书,真正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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