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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路径探析
    ——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15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治理越来越成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检察系统的“神经末梢”,基层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矛盾纠纷化解、风险防范、参与基层治理的最前沿,在各类社会治理问题的发现、分析、处置、预防等关键节点中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愈发重视刑事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在办案中更加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



    面对新时代检察监督要求,湖北省检察机关率先提出探索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要求检察官摒除“一捕了之”“一诉了之”的司法惯性,在监督办案中透背景、析原因、判风险、看影响,从而定方式、适法律、用政策、妥处理,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探索的“四问”备案审查机制为样本,挖掘基层检察机关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的价值,为基层检察机关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提供思路借鉴。


    一、“四问”备案审查机制


    (一)“四问”备案审查机制的主要内容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将办案影响风险研判作为转变司法理念、实现能动履职的重要抓手,通过探索“四问”备案审查机制,解决检察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四问”主要是指以下四个方面。



    一问:法律监督尽责了吗?解决“重办案轻监督”问题,确保法律监督有精度。通过每案对标审查监督事项是否缺位、监督手段是否穷尽、监督效果是否实现,解决“重办案轻监督”问题,保障法律监督全面准确有效执行。

    二问:损失挽回了吗?解决“重打击轻保障”问题,确保法益保护有温度。在办案过程中,要求核实被告人资产情况、被害人损失挽回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情况,止损挽损的同时,帮助解决执行难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三问:矛盾纠纷化解了吗?解决“案结事了人不和”问题,确保息诉罢访有深度。司法办案过程中,通过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律师(辩护人)参与率,加大刑事和解和多元化纠纷化解力度,解开当事人的“法结”与“心结”。

    四问:源头治理到位了吗?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确保综合治理有广度。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生态修复、分析研判等,积极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以更敏锐的政治警觉、更强烈的忧患意识做好防风险、护稳定各项工作,提升服务大局效果。

    (二)“四问”备案审查机制的贯彻落实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挖掘“四问”备案审查机制价值,激发检察办案的内生动力,推进各项工作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

    一是完善配套保障,明确工作导向。2021年3月,出台了《关于“四问”备案审查的说明》,明确阐释了“四问”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指导思想,将“四问”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要求,推动全体办案人员转变思想、各尽其责,为制度有力落实奠定组织基础。同时根据具体内容,制定“四问”备案审查表,作为本地文书上传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均可生成“四问”备案审查表,为制度扎实推进提供技术保障。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将“四问”备案审查表作为案件评查的必查项,对应当做到而未做到有关事项的案件,在评查时认定为瑕疵或者不合格案件。以严格的倒逼机制,督促全体办案人员切实增强每案“四问”的意识。2021年至今,开展了两次“四问”专项案件质量评查,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推动办案人员每案“四问”成为新常态。

    三是紧跟工作形势,推动常态长效。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调整,确保以制度完善促规范、管长远,将制度优势扎实转化为法律监督效能。2022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四问”备案审查的内容,组织研究制定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业务“四问”备案审查的实施方案》,围绕“理论指导、业务主体、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形成“案件评查+内部考核+外部监督”的立体监督保障体系,以制度机制的进一步健全促规范、管长远,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法律监督效能。


    二、“四问”备案审查机制的运行现状


    经过近两年的运行,每案生成“四问”备案审查表,已经成为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常态化工作。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在办和已办案件中,已有615件案件生成了“四问”备案审查表。在检察业务质效考评中,连续两年位居全省前列,各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显著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上升至88.82%,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不断提高。

    一是追赃挽损有作为,及时有效修复受损法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四问”备案审查将追赃挽损和严惩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全力保障受损法益。例如,2022年通过贯彻落实“四问”备案审查机制,共为企业挽回损失30余万元;化解一起多年重复信访积案,为被害人挽回20万元经济损失等。

    二是监督触角再延伸,将检察监督融入社会治理。自“四问”备案审查机制提出以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办案人员围绕“四问”延伸监督触角,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办案质效,聚焦办案中发现的市域社会治理痛点难点,做深诉源治理、类案监督,利用“检察建议”帮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形式有创新、数量有提高,检察环节的社会治理效能得到了极大释放。例如,针对2021年辖区内50%未检刑事案件涉及网吧违规接纳、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向公安机关、文化旅游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在全县联合开展网吧专项治理行动。

    三是经验推广有成果,“悟检方案”广受好评。“四问”备案审查机制得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肯定,成为2022年度“五说五看”(五说:说理念、说政策、说风险、说责任、说能力;五看:看法律监督加强没有、看受害人损失挽回没有、看矛盾纠纷化解没有、看诉源治理解决没有、看“三个效果”相统一达到没有)的主要内容。


    三、基层检察机关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的思路借鉴


    “四问”备案审查机制作为基层检察院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的有益尝试,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不足。同时,许多做法还值得进一步探索完善、参考借鉴。

    一是促进政治业务深度融合。通过不遗余力推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让“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理念在检察官心里落地生根,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学习中更加深入思考政治要求、政治影响、政治效果,切实解决了政治业务“两张皮”问题,力求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推动司法理念持续更新。新时代检察工作对检察官专业知识、专业素养、专业作风有更高的要求,但当前检察工作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重指控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理念不同程度地存在。推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通过便捷、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帮助检察人员树立办案影响风险研判理念,在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将“四问”备案审查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在常态化的活动中不断加强办案人员的思想认同和主观能动性。

    三是倒逼办案品质精益求精。“四问”问的是具体办案流程,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办案精益求精的态度,推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就是通过量化要求、闭环管理,压实员额检察官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案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倒逼办案检察官“多想一点、多做一些、多走一步”,准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让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打通司法办案“求极致”的“最后一公里”。

    四是实现监督履职提质增效。对办案影响风险研判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联管联动、上下一体、横向协同。定期召开案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碰头会,对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情况定期梳理,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加强案件管理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化解案件风险隐患的合力,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促进监督质效大幅提升。

    五是助力社会治理转型升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核心是以司法办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实“四问”,就是突破案件表层现象,直击案件背后突出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过程,就是延伸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落实过程中,不断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效果。

    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是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检察职能一体发展的优势,探索构建契合办案规律、覆盖全流程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方法。探索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无疑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各地基层检察院应当结合本地情况自主探索,狠抓机制贯彻落实,不断加强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系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任晋红,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科员李越。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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