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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七日无理由退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在整体消费领域占比持续提升。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网络消费渠道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案件中,努力为营造健康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互联网司法供给。现将“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从案件数量上看,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案由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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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案件标的上看,“七日无理由退货”中涉及到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广泛;从涉诉主体上看,“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通常涉及到三方主体参与;从涉诉新特点上看,一是规则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存在争议,由此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二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起诉消费者的争议增加;三是因格式条款排除规则适用引发的争议增加;四是基于退换货引发的争议增加。

    通过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梳理,发现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二是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判定难;三是确认程序设置的效力厘定难。

    北京互联网法院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一是经营者逐利心态明显、不当限缩适用范围;二是消费者理性消费、诚信消费意识不足;三是平台作用发挥不足、治理能力有限。

    规范“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标准、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中坚持的基本裁判导向。

    一是要准确审查“不宜”退货商品类型,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要合理认定“完好”标准,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三是要明确“购买时确认程序”的认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对于经营者而言,要提升消费体验,树立诚信合法经营理念,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不随意超范围设置“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充分提示说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的退货商品,内积极完成退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投诉机制,优化投诉处理流程;优化平台协议,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健全保证金制度,优化保证金类别,保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得到有力执行。

    消费者购物前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充分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退货时保证商品完好;诚信文明消费,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进一步保障了网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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