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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视角下妇女权益保障之路的新探索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2-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文  谭 伟

    我国为保护妇女权益,给予女性在生活、工作中与男性平等地位。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法律保障体系,明确规定妇女各项权利。然而,从法律实效来看,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当今社会中,女性遭遇各种不公待遇,从侧面反映出立法意图与实际成效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缩小这一差距的主要举措就是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很难及时应对当下涌现出的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面对这一困境,公益诉讼或能为做出探索妇女权益保障开辟新思路。

    一、妇女权益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具有可行性

    一是现有法律规范保护作用有限。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作为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对妇女权益保护最为全面和具体。但是,仍然存在一定不足。首先,法律规定所期望达到的成效属于应然层面范畴,最终转化为实然层面并实际惠及妇女,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就法律实施效果来看,受到侵害的妇女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在少数,立法初衷并未实现。最后就是程序保障方面的问题,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当地的妇女组织寻求帮助,且妇女组织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尽管妇联可以帮助受害妇女起诉,推动维权进入到诉讼程序,但对于妇联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细节性规定欠缺,操作性不足。 

    二是传统诉讼下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局限性。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是利害关系人。但是在妇女权益领域中,像涉嫌歧视、诋毁等损害女性基本人权的案件中,不存在具体的受害人,因此受害女性会因为不具备原告资格,而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个案进入到诉讼领域并且获得胜诉,但是其他妇女遇到相同问题,类似案件会源源不断涌入法院,会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很难解决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弥补传统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因为公益诉讼制度保护范围较广,且随着社会实践变化不断扩大适用范围,解决传统诉讼框架下受害女性原告资格问题。 

    三是妇女权益具有公益属性。公益属性意味着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限于公共领域。然而,属于私人领域的家庭是妇女权益遭受迫害的高发地。如果将社会中与家庭中妇女权益严格区分为公私两个领域,这就意味着公益诉讼制度难以保护家庭等私人领域的妇女权益。然而,家庭作为妇女权益受害重灾区,如果抛弃这一阵地,就不能实现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此外,私人领域妇女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更何况政治、职场等公共领域。不仅如此,歧视妇女现象具有普遍性,侵害妇女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公众情感,而公益诉讼就能通过对社会施加整体影响来扭转这一现状。

    四是检察机关成为妇女权益保护的最坚实的后盾。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若不主动起诉,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身权利。实践中,由于以下原因:第一,妇女文化不高,维权意识薄弱,不能或不敢维护自身权利。第二,传统诉讼方式对于原告资格要求更高,对于妇女基本人权的侵害,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具原告资格。第三,妇女群体本就是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欠缺、资金保障不足,很难打赢官司,导致受害女性提起维权之诉的积极性不高。公益诉讼专门规定有关组织、单位可以以维护公益之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定检察机关起着兜底作用,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既可以支持诉讼,也能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径行起诉。当然实践中,以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居多。

    二、检察公益诉讼办理妇女权益案件的困境

    一是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窄且不及时。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发挥,主要依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然而就实践结果来看,无论是检察院主动履职过程中,还是公共举报,妇女权益侵害案件的相关线索少之又少,主要还是集中在四大公益领域。即使得到相关线索,大部分已经“过期”,此时再来维护妇女权益为时过晚。因此,线索发现、移送渠道太少,且发现不及时等现实问题,阻碍检察公益职能在妇女保护方面的有效发挥。

    二是调查核实难度大,妇女权益类型多样,每一种权益所需的证明也有所不同。像家暴类犯罪,受侵害的妇女可以验伤,提供伤情报告,作为证据。但是诸如用工单位歧视女性员工,这类侵害行为主观性太强,要搜集相应的客观证据以证明歧视的确存在困难。另外,对于男女招录比例是否公平,还要结合岗位特征、工作性质而定,而不是单纯以一比一的比例为公正标准。鉴于妇女权益的多样性,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难度相较其他公益领域有所提高。 

    三是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高。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办案人员法律功底扎实。但是,妇女权益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并非只有《妇女权益保护法》,还需要掌握其他相关法律。因此,办案人员需要具备综合的法律知识。另外还需要用到相关的国家政策以及专门性法规,如招考组织人事类法规、政策。诚然,理论知识深厚只是一方面,而重要的还是实践专业能力,当然这并非培训学习所能提高的,需要在实务工作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

    三、检察公益诉讼办理妇女权益案的困境破局

    一是扩宽线索来源渠道,建立便捷举报平台。线索来源是妇女权益保障公益案件能被提起的前提。同时,只有及时发现线索,才能尽可能保护妇女免受侵害。然而,扩宽线索来源渠道要充分利用内部外部资源。一方面,公益诉讼部门可以向民事、刑事诉讼部门寻找线索,针对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女性,可能存在妇女权益受损的案件主动排查。其他部门的检察人员发现可能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也要主动移交公益诉讼部门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利用好外部获取线索的渠道。首先,加强与妇女保护组织的联系,比如妇联,重点关注向社会组织寻求帮助的女性,了解她们的问题。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对保护女性权益的社会性组织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在工作中如何发现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线索,及时向人民检察机关举报。其次,加强与村居两委会等基层组织联系,村居两委会作为离人民群众最近的组织,获取信息和掌握情况方面有着先天优势。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基层组织可以留意辖区内的相关线索,尤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线索,可以弥补检察机关获取私人领域妇女权益公益案件线索的短板。最后,打造线上线索提供平台,建立妇女权益网络保护平台。通过两微一端、村居两委会、社会妇女保护组织进行推广,让每一位妇女知晓,在遭受侵害,能够及时向相关机关寻求救助。扩宽线索来源渠道是一方面,保障线索的及时性同样至关重要。换言之,及早将威胁铲除,亦或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以最快的速度加以解决。

    二是加强院内各业务部门间及与院外机关的配合。基层检察机关的经验、水平有限,在工作开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因此,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适当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予以指导来补齐短板。对于办案实践中,调查取证难度大的问题,应当充分借助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力量,如其他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搜集的涉及妇女权益的证据,及时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办案人员,能够证明该证据与妇女权益侵害事实有关联性,可以转换为公益案件的证据,而不用重复调查和取证,提高办案效率。行政机关在工作开展中搜集的证据,检察机关能否直接使用,应当视情况而定,对于搜集到的言词类证据,不能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但是符合程序规定搜集到的实物证据可以证据使用。通过内部协调,外部联动,降低妇女权益公益案件取证难度。 

    三是结合妇女权益公益案件特点,直击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薄弱点。办案人员要具有综合性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于妇女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熟悉与掌握,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以上能力的提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案例学习。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能力,必须在实际办案中不断磨炼。因此,建立案例汇总数据库,既收录办理漂亮的案件,也收录办理存在问题的案件,供办案人员学习和引以为戒。二是建立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的持续培训机制。以理论研究小组为中心,研究与分析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组织交流座谈会,鼓励优秀的检察官分享自己的办案经验。因此,要重视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共同提升,方能有效解决妇女权益保护这一新型公益诉讼领域中办案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

     

    作者:谭伟,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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