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案件事实:如何才能审理查明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10-1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的司法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和法律人乃至当事人常常挂在嘴边的“法言法语”,因此,也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遵循的原则。

    一、由来已久的“审理查明”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最终确定的案件事实的表述几乎都是以“经审理查明”作为“开场白”,而且,这种模式几乎成为司法实务中所有裁判文书的惯例。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类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差异较大。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999年制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写明的内容包括:一是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二是被告人针对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证据;三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四是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内容。与此同时,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制作要求包括:一是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二是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三是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年修订)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的认定要求包括:一是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二是写明被告的“辩称”,即“答辩意见”;三是概述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及陈述意见;四是写明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的情况,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以及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由此可见,两种诉讼文书最大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文书样式重在“经审理查明”,这个制作要求更多地体现了职权主义的因素;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则突出“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在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更具有当事人主义的色彩。

    不过,由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出台20多年一直未作更新,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发布后施行的时间较短,因此,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所确定的“经审理查明”的制作要求对民事(包括行政)裁判文书的影响较大。综观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采用“经审理查明”的十分普遍。于是,司法实务中包括二审改判、再审改判在内的案件,特别是因为“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而改判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原审裁判和改判文书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按照“经审理查明”认定构成犯罪“事实”和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这就导致出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即前后两份裁判文书对同一案件认定的完全对立的“案件事实”都是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这可能吗?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现在真能“经审理查明”吗?

    二、耳目一新的“评判如下”

    20多年前,《法律适用》杂志发表了笔者的一篇题为《裁判文书重大改革的成功尝试——评云南高院对“烟草大王”案的刑事判决书》。

    这份刑事判决书发表在1999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谓“烟草大王”案其实就是红塔集团禇某某等被告人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该判决书的模式与传统的判决书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事实和证据”部分,告别了在高度概括控辩主张之后千篇一律地叙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写法,开宗明义地用“评判如下”作为起头,围绕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将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论予以充分表述。其与众不同的亮点之一就是以“评判如下”取代“经审理查明”。

    在这份刑事判决书中,我们没有看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到的是“本院评判如下”的内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围绕这一指控所进行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对此进行认证过程的描述,构成了“评判”的全部内容,也取代了传统的“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有三宗,判决书用“一、二、三”的序号予以分解,逐一“评判”,但“评判”的结果不是照单全收,而是有予以确认的,也有不予采纳的,但都有明确的分析理由及结论。在“各个击破”之后,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阐明总的判决理由,进而顺理成章地作出判决。其中,对经“评判”认为证据不足导致犯罪不能成立的指控,则明确宣布“不予确认”。

    例如,对公诉机关的三项指控,法庭“评判”的结果只确认了两项,如在对第二项指控(贪污1150万美元)进行“评判”时,该与众不同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

    第一,表述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经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第二,表述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三,表述公诉机关“进一步”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及其支持这一指控的意见;第四,再次表述被告人对公诉人第二轮举证的“异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五,表述“法庭依法传罗某某出庭作证”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判决书不惜用了数百字的篇幅表述“本院认为”的理由,即以罗某某、钟某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由,作出“指控被告人褚某某贪污1156万美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的“评判”结论。

    因此,笔者认为,以“评判如下”的内容取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大改革举措。然而,20多年过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为典型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判决书所透露出的裁判文书重大改革举措至今不置可否,特别是该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不再有“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已经与随后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冲突,相关问题应引起重视。

    其实,诉讼案件中所谓“案件事实”,都是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最大限度地还原成“法律事实”,而这些“法律事实”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因为案件发生时,审理案件的法官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在场人,没有亲身经历或目睹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如果确有这个经历,则该法官应当依法回避)。这些法律事实只是人民法院在法庭上,通过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最后认证的。事实上,刑事诉讼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化后,在法庭上除了控辩双方围绕指控内容所进行的举证、质证之外,并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一个可以或者能够独立于控辩主张以外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法庭调查的中心内容在于对指控是否成立、辩解是否有理作出“评判”。笔者以为,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以“评判如下”取代“经审理查明”势在必行。

    2019年1月20日,23年牢狱后得昭雪的金哲宏拿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视觉中国供图)

    三、亟待变革的“文书样式”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控辩主张”往往只是一种点缀,法庭看重的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控告的内容是否成立、辩解的理由是否充分,都无关紧要,都不影响法庭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直接作出裁判,充其量在“本院认为”中对控辩主张作极其简略的“表态”,以示对控辩主张的“尊重”。

    199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修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研讨会上,就有人主张废除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观点,但囿于学术研究成果,且孤掌难鸣,尚未引起强烈反响并形成共识。现在,当我们从云南高院的这份判决书上看到用“评判如下”内容取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之后,自然感慨万千。

    也许有人担心,当裁判文书只有控辩主张和法庭对控辩主张的“评判”,而没有法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如何体现?案件质量如何保障?对此,相信大家通读完前述刑事判决书后不难发现:以“评判”内容取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写法并不比传统的制作方法轻松,甚至可以说“评判”的写作难度更大,因为它不能回避矛盾,不能掩饰问题,“评判”是围绕“控辩”进行的,所以,对“控辩”中所涉及的内容都得一一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否则就难以做到“无懈可击”。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 罗书平,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10期)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