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凝聚人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3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李梅

     

    近年来,党和国家在司法审判领域不断摸索推进法治与德治协同发力。党的十八大围绕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再到各部门出台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指导性文件,突出了司法审判要在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明理的工作要求。由此可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初步提出,至其内容完善,最后将其应用到法治建设,逐步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把其融入司法审判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民生案件虽小,却关系大政治,必须用心用情办好。这就要求我们要利用好“法理”与“情理”的辩证关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般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大前提(成文的法律规定)、小前提(所审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结论(案件裁判结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其内容也较为概括抽象,应用在案件审判中难免缺少了“底气”,故有的法官可能本着“不用不会犯错”的心理,缺少了将其融入审判思路的潜在意识。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道德的指引,需要用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约束性来树立其影响力,让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广泛接受并主动践行;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道德约束对法律规范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从《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规定可以看出,当法条不能枚举各种情形时,由上述两条作为了下限的补充规范,这也为司法审判适用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明文规范的基础保障。

    (二)解决价值位阶冲突的基础。随着社会意识的不断发展,法律价值体系不断扩大,审判工作是对多种价值的评判,价值与价值之间难免会存在冲突,但是在价值冲突中需要法官去取舍和平衡。比如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中,涉及底层住户可能会影响采光、噪音等个人利益,涉及了其他住户的出行方便,且加装电梯是经过了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结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取舍平衡,就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来避免邻里纠纷。还有一些对英雄事迹进行歪解、污蔑的案例,个人的言论自由和社会价值观的位阶冲突,个人价值的保护不能以牺牲社会价值为基础,故对上位的价值位阶要优先保护。《指导意见》指出,审理的案件涉及多重价值取向的,法官可以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并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理由。我们要以此为背书,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量裁判结果,平衡个案中价值冲突,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众认知。

    (三)增加案件服判息诉率。相较于法律的专业性术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阐释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说理,并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价值精神进行解释说明,让当事人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从心底里认同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减少后续因上诉导致的司法资源注入,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路径分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打通了司法服务下乡的“最后一公里”,既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排头兵”,也是处理乡间纠纷的“一把手”,更是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生动的体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纠纷,传统农村人与人之间更多看重的是情感,在调解纠纷中更愿意采用情理的方式,维系双方以后生活中的邻里关系,这也是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论应用到审判实践的内生动力。如何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就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彻底贯穿于案件诉前调解至裁判文书撰写的司法审判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

    (一)丰富思想内涵,提高政治站位。法官要深刻体悟上述文件的指导精神,在坚持学习更新法律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的同时,也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放在同样重要位置,学深悟透,在思想上认同其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的典型案例,要领悟其中关于价值观的裁判精神,定期召开法官会议,交流探讨应用到审判工作的经验。对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进行深刻理解,夯实理论基础,激发自身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自觉性,坚持知行合一。充分利用类案件检索,确保同类案件的说理一致性。

    (二)多角度考量实质精神,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六个方面的相关案件在裁判文书撰写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必须阐释的内容。在某个具体案件中,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毋庸置疑的原则,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应当首先适用明文的法律规范,然后根据法条中所蕴含的价值观精髓找到说理的关联点,从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等方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俗易懂地阐述裁判结果合理性、合法性。切不可以道德规范替代法律法规,说理要有逻辑性、连贯性,不可以简单的“符合”或“不符合”作为裁判依据。

    (三)落实溯源调解,推动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在案件立案阶段,立案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进行识别,对立案主体和案由进行分析,标注可能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明理的案件,提醒审判部门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调解审理。邀请当地符合要求的党员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协调好“情、理、法”的关系,将纠纷解决在源头。同时裁判文书中可以参考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将人民群众最朴素的价值观在司法审判中得以体现和权衡。

    (四)普法宣传常态化,营造社会和谐新氛围。一个成功的典型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将本辖区符合公开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印发成册,通过人民法庭将宣传文件带入乡村,与乡镇政府协商定期开展普法宣传。并通过地方电台,做好宣传推广,真正实现以典型案例的“小切口”做好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文章”的目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作者系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责任编辑:黄筱婷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