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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之治视域下的民法典法治文化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02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高度评价:“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中国之治视域下,探讨民法典所蕴含的丰富法治文化,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民法典蕴含的权利文化


    公民权利的保障,被视为国家治理文明程度的标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人本思想始终居重要位置。《尚书》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孝经》引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在中国之治视域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运用权利性规则去保护人、发展人、解放人,充分释放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灵魂。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从中国实践出发,解决中国实践问题,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全面彰显、强化并保障公民权利,是民法典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也是民法典核心价值追求所在。民法典可以说是一部权利宣言书,蕴含着丰富多样、多层次、多方面的权利文化。

    第一,民法典倡导了运用权利性规则治理的文化。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途径与目标必须取决并适应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基础性法律,全面构建了一个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人的生前到死后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权利体系。第一编是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行使等,树立并弘扬公民的民事主体和权利主体精神。第二编是物权编,详细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权利及规则,保障公民财产权益,让恒产者有恒心。第三编是合同编,详细规定了合同及其他债权的权利及规则,为促进社会交易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设定风险负担规则。第四编是人格权编,详细规定了人格权及其保护规则,建构了新型的人格权体系,将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列为优先保护。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详细规定了婚姻家庭权利与亲属关系保护规则,明确保护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责任。第六编是继承编,详细规定了继承权利和继承规则,既考虑到伦理和传统,又强化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第七编是侵权责任编,详细规定了各种侵权类型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规则,保障权利,惩治不法。整部民法典,以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开端,以强化权利救济结尾,始终围绕权利这个中心,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法的基本特点。

    第二,民法典彰显了以人为本、人身权优先的权利文化。民法典开宗明义地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三条)明确人身权利在财产权利之先,人身关系的调整和保障,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我国“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治国理政核心理念的鲜活体现。放眼全球和人类法治历史,民法典最耀眼的成就,是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创设了一种立体式、多层次、开放性的人格权体系,将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隐私权、性自由、个人信息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提供了从生者人格权到逝者人格权这样一种超生命周期的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法律保护,若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近亲属有权要求侵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民法典彰显了尊重财产权利并通过交易和利用促进财富增长的权利文化。民法典作为财产治理基本法,一是扩大财产范围,确立了从有体财产(土地、房屋等)到无体财产(承包经营权、担保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从实在财产到虚拟财产的多元化财产权利形态,回应高科技发展的时代特征,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也纳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畴。二是推动财产增殖,更加注重财产利用和交易关系,实现物尽其用,如规定居住权、承包权、经营权、租赁权益等,相比于静态的所有权,更强调动态的财产使用性和利用价值,优先保护财产的使用功能,让财产发挥增殖效能,保障和丰富人民生活;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赋予权利实现手段的多样化和灵活性;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促进抵押物的有效利用和交易。

    第四,民法典彰显了人文关怀和对弱势群体特别保障的权利文化。通过基本法律制度设定规则,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法典通过以下制度设计,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特别保障的权利文化。例如,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进行司法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失能老人监护制度、扩大监护对象范围(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增加养老途径,应对老年人社会问题(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保障公民的生活居住,解决流离失所问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五,民法典强化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公民权利保障文化。面对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发展的双重性问题(既丰富、便利了生活,也更容易对公民隐私、信息等权利进行侵害),民法典通过创设新的权利类型、规定特殊保护规则等方式,回应了时代之问,宣扬新时代的权利文化。一是强化了隐私、生活安宁、私密空间、个人信息及肖像权、声音等特定人格利益保护。例如,规定对个人的私生活安宁、私密空间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自然人肖像、声音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防止高科技、人工智能对这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独特性的生物性征进行不法利用和侵害;规定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研活动的底线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维护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二是规定了人格权特殊的保护规则。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专门规定了针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多种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申请行为禁令。正如法谚所云:“有救济,才有权利。”民法典创设的是有救济途径且能救济的权利。

    三、民法典蕴含的新伦理文化


    中国之治,意味着具有中国理念、中国精神的现代化国家治理,需要根植于中国文化和传统,根植于中国的实践与经验。中国有着悠久且深厚的“礼法合治”传统,梁治平先生曾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通过探讨“刑、法、律”“礼法文化”“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等问题,认为中国传统上受礼法思想浸润,礼法思想已蕴含在全部的社会制度当中,几乎渗透在每一个人的观念和心里。汤一介先生在《论儒家的礼法合治》中认为,社会分工总是存在,故礼作为社会规范的精神需求,其意义不能否定,儒家“礼”与“法”是相须而成的,礼是带有制度性的规范,礼法合治是中国历代社会治理的共同需求。确实,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已深刻影响甚而塑造了中国的治理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即为显例,讲求“天理、人情、国法”相融合,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又不断法律化,德主刑辅成为国家治理术以及基本思想和原则。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和德治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价值和作用。在中国之治的视域下,民法典蕴含着新的伦理文化精神,是一部以法治引领德治、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的基础性法律。有学者认为,民法典蕴含着四大伦理精神:底线伦理、市场伦理、关怀伦理和生态伦理。笔者认为,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担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条)的使命,蕴含着新伦理文化和精神,具有淳化风俗、建构市场伦理、引领社会道德的新时代法治功能。

    第一,民法典彰显的是在法律与伦理相对独立发展、相互分离基础上形成的新伦理文化。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丰硕成果,是在独立于伦理的基础上发展并创设了自己的法权观念、法律原则、制度、规则、体系,强调的是平等原则(民法典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以及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等均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绿色发展原则(民法典第九条)等新伦理文化。在法律制度和规则方面,明确性、公平性是其基本要求,大量的规则体现出非伦理性,人们不应被强迫性要求基于伦理道德而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谓道德绑架),债权人享有自行决定行使或不行使债权的自由,债务者不得因其自身状况而强行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契约遵守规则)。 

    第二,民法典强化了明辨是非、惩治恶行、激励善行义举的新伦理文化。民法典通过规则制度,发挥其明是非、辨对错、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指引功能,如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自助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善行义举给予积极鼓励并进行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三,民法典强化了婚姻家庭新伦理文化。家国同构、家国一体可谓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家庭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中国一定意义上是通过家庭伦理秩序的建构来维系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的。民法典通过婚姻家庭编,对家庭身份关系进行了科学建构,推动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敬老爱幼、亲友互助、邻里守望的新伦理文化。例如,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挽救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继承人宽宥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要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从而强化家庭的人伦感情纽带,树立婚姻家庭新的伦理文化精神,强化家庭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功能。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法治文化,除了上述权利文化和新伦理文化之外,还有责任文化、守法文化等等,内容丰富而深刻,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生,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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