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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报告
     
    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治理中的作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吴俊峰

     

    近年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融入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大格局,加大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力度,有效促进了辖区流域治理。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长江流域治理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涉长江流域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就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发挥其在长江流域治理中的作用提出几点针对性建议。

     

    一、长江流域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协同联动机制。当前,长江流域治理保护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没有相应的指导办法,而长江流域治理涉及点多、面广、线长,存在管理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等问题,且长江流域沿线地市与区县、部门与部门、上游与中下游之间缺乏严密的协同配合机制,加大了长江流域治理的难度。

    二是尚未形成区域执法合力。当前,由于长江流域治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而受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与行政执法职责难以准确划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机关执法力度。特别是涉及林业、土地、矿产等资源保护类案件中,在行政区划交界处存在监管盲区,造成执法监管难。如猇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在交界处非法占用居民自留山采挖砂石料对外销售牟利案件,相关单位执法权责不清造成查处不够及时,执法效果有限。

    三是少数执法部门重查处轻修复。自长江大保护工作推进以来,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但少数执法部门存在重查处轻修复的问题,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类案件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在后期督促涉案人员修复生态环境的力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补偿的主体、对象、标准、方式等补偿细节不够明确。

    四是少数公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大力推进,群众的法治水平和法治意识有了大幅提升,但对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缺乏了解。如长江宜昌主城区段作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先后实行禁渔禁捕,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经常性开展法治宣传,但仍有少数群众在长江边违法垂钓,甚至有人因使用非法捕捞渔具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少数企业管理人员环保意识不强,为节约生产经营成本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水体污染案件发生。

    五是检察机关督促整改的手段有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督促整改手段较为单一,多以制发检察建议为主,辅以诉前磋商,真正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极少。而且检察建议书的刚性不足,少数部门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出现就案论案情况,没有做好落实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导致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

     

    二、关于加强流域治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当前,宜昌正全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串联大保护链条,完善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形成协作更高效、要素更齐备的大保护格局。第一,健全流域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探索建立流域基础数据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探索“互联网+流域”功能,以流域为单位建立大数据中心,实现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信息共享。第二,丰富流域信息共享内容和种类,提升流域信息共享成效。各部门之间加强协同治理,不断完善各级河长制的流域管理组织机构,确保联动防治,切实提升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效。第三,注重公众协同治理。积极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深入社区、村(居)、学校等地进行绿色教育,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全面推进流域治理工作,利用“河库长+检察长”联席会议机制,促进流域治理与“河库长+检察长”工作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流域、跨区域重大涉水问题。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快“流域治理”智慧建设,建立“空、天、地表、地下(水下)”立体、实时动态监测体系,实现辖区流域要素的全息监测和智慧诊断、修复、管理,推进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凝聚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合力。检察机关要延伸工作触角,明确流域治理监督工作内容、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衔接方式、反馈机制和跟踪修复办法,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提前介入等形式提高生态检察监督质效;加强与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形成打击合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实化深化“两法”衔接,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为发力点,持续加强与流域各相关部门的深度协作,围绕采矿、污染、占地、毁林、捕捞等类案,加快在数字监督模型研发、联动执法司法等方面实现突破。

    四是推进“益心护江”共治行动。融入长江流域治理既是沿线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也是其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首先,要积极落实湖北省检察院部署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认真开展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专项检察行动,通过1名检察干警对接1个责任单元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保障好、服务好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其次,以“益心护江”共治行动为抓手,全力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积极开展长江大保护“六个一”活动,即办理一批涉长江大保护案件,开展一次长江大保护专题调研,完善一套协作保护机制,策划一组“志愿服务”活动,打造一批生态修复示范点,掀起一场专题法治宣传。最后,要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探索建立企业“灰名单”等制度,培育打造促进企业乃至相关产业绿色转型的典型案例,着力打造流域治理的“检察样本”,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推进长江流域治理提供更多法治助力。

     

    (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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