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王健)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不是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冯某自觉履行了抚养费30,000元,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田某与冯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由父亲田某抚养,母亲冯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冯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田某以孩子的名义将冯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冯某支付2010年7月至孩子18周岁抚养费用共计42,900元。
判决生效后,冯某仍未给付抚养费,田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冯某向其释法明理,开导、劝解冯某知晓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不因离婚而结束,父母仍有抚养孩子的责任。耐心沟通后,被执行人冯某深感内疚,保证1年时间内,打工挣钱、攒钱一定在来年一次结清孩子18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
2023年8月1日,被执行人冯某将积攒的30,000元抚养费,主动拿到了法庭,履行自己的承诺。孩子父亲田某当庭表示,毕竟夫妻一场,情分还在,希望冯某以后过得好一些,剩余的12,900元抚养费自己承担。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互相坦言一定要在孩子今后的生活中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温暖。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供稿单位:周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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