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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通报第五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8-0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胡小华 李泽林)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第五批13个民生领域典型案件:

    1.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宗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宗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物品、罚款19.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接群众举报,称宗某某生产销售的物品涉嫌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茅台系列酒1588瓶,各款茅台酒标签25300张。经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7353元,已销售上述茅台系列酒78瓶,违法所得为71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持续做好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2.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谷滩新区同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案

    2023年4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红谷滩新区同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7日,接案件线索,反映红谷滩新区同兴食品商行处有一批涉嫌假冒的茅台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35瓶贵州茅台酒,60瓶茅台1935酒。经鉴定,上述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先后购进了45瓶贵州茅台酒、102瓶茅台1935酒,货值共计29130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贵州茅台酒10瓶,茅台1935酒42瓶,售货款共计8804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增强执法效果严惩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密切行刑衔接,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3.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千硕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千硕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西千硕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网络服务商品过程中使用假授权书,该授权书内容表明其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官方流量供应商”,实际其并未获得授权,并在宣传过程中承诺为客户购买流量,但实际并未给客户购买流量,也自认不会为客户购买流量。当事人自2022年11月,共实施4次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销售4单,销售金额共计3740元,案发后该四单均已经退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擅自制作假授权书,通过“傍名牌”来获得客户信任,从而达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4.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索优特陶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索优特陶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摸排案源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景德镇索优特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发现一批标注“景德珍藏”“景产陶瓷”的日用餐具陶瓷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外地采购日用陶瓷餐具白胎,在其公司生产场所二次加工成成品后进行销售,部分日用陶瓷产品是从外地直接采购的成品,直接贴上“景德珍藏”底款使用烤花工艺以产地为景德镇名义进行销售,并采取网络直播带货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将外地瓷以产地为景德镇名义进行销售,在宣传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且隐瞒商品的真实来源,诱使或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万某某在芦溪县辖区内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经查,当事人购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120瓶,货值40000元,销售获利1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按照商标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6.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艾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6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艾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新余市艾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诱导举报人购课、拒绝退款并签订存在霸王条款的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招生并与5人签订了培训格式合同,合同中存在“若因线路及非甲方控制范围内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甲方均免责”“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等条款。当事人收取培训费用为2950元/人,违法所得共计1.47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格式合同监管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格式合同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商家依法规范使用格式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对推动消费市场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7.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明君健身器材销售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明君健身器材销售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接投诉举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对其经营的一款脊柱梳理床产品,在其店门口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适用于: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眼干眼涩、耳鸣耳聋、血压不稳、喉有异物、心律不齐、肩酸背沉、臂痛手麻、胸闷气短、消化不良、胃痛胃胀、排尿异常、月经不调……强直性脊柱炎等脊柱相关疾病”的宣传内容,以及在经营场所内张贴“脊柱梳理康复流程图”“脊柱相关疾病示意图”“脊柱梳理床功能新发现,均衡荷尔蒙让你远离疾病”等内容的宣传牌。该脊柱梳理床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的适用范围为适用缺乏锻炼、又不能主动运动锻炼、年龄偏大及亚健康群体,是一款普通商品,非医疗用品,不得宣称医疗功效,上述宣传内容已超出该产品适用范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具有保健、康复作用的理疗保健产品受到青睐,随之而来的是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擦边球”现象屡禁不止,严重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晟鼎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案

    2023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晟鼎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33.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章贡区晟鼎烟酒商行货柜上摆放着正品名酒待售,但在货柜后方的卫生间密室内堆放大量知名白酒。经查实,密室内存放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等共计103瓶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11万余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假冒白酒实施扣押。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白酒,不仅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侵害了相关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白酒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安县丰安文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靖安县丰安文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在售的“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经与电池上标注的生产商联系,涉嫌属假冒南孚电池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假冒电池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池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14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损失,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权利人提供有力保障。

    10.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卓润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7月,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市卓润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2.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饶市卓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骏润德高”瓷砖胶313包。经比对,依法认定与权利人注册的“德高”商标近似,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扣押。执法人员对扣押的其中一个型号的瓷砖胶及该公司生产的另一型号瓷砖胶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两个型号产品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攀附”“傍名牌”“搭便车”等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建材等民生用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1.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上圯农机加油站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3月,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上圯农机加油站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产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泰和县上圯农机加油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摆放了20Kg/瓶、10Kg/瓶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各81瓶、42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的证照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商家守法经营意识,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12.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趣拼搭玩具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3年6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趣拼搭玩具有限公司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西趣拼搭玩具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授权许可,擅自在网络电商平台使用“兼容星黛露、玲娜贝儿、迪士尼”等注册商标名称作为商品标题,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标志,通过“傍名牌”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从而达成误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13.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金悦娱乐中心收取未标明的服务费用案

    2023年4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金悦娱乐中心收取未标明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东乡区金悦娱乐中心经营场所内每个包厢向顾客收取的费用除了包厢费用和商品消费外,额外收取未标明的200元服务费。经查,当事人自案发止,收取未标明的服务费用共计17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娱乐场所擅自乱收费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供稿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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