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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能动司法 确保公正效率”系列报道之二 强化类案检索制度,不能让公正与效率失衡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2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都说“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永恒的主题”,且“二者是统一的”,但实践中“公正”与“效率”之间有没有可能发生对立呢?这个敏感而又尖锐的话题今年由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抛给了履新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

    一、一个问题:公正与效率有没有对立?


    提出这个问题的是来自甘肃的全国人大代表韩琳女士。

    5月17日,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上作专题报告时开门纳谏:“希望代表们多提意见,促进公正、提升效率。”为此,次日的《人民法院报》以《人大代表和首席大法官共话法治。问了啥?答了啥?》为题隆重推出“开门纳谏”的报道。

    该报道称,有了张军的“动员”,来自甘肃的韩琳女士积极响应,率先提问:“您说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永恒的主题,二者是统一的,那有没有对立的地方呢?”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张军回答道,“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首先要求的是公正,同时希望越快越好。法院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也要做实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本身就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比如随机分案、依职权调查、保全财产、组织调解等,都需要一定时间,把这些工作做到位了,更有助于案件最终结果的公正。有人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人民法院也在努力平衡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让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障。”

    二、一个案例:如何避免官司赢了却得不偿失?

    就在张军回答韩琳关于“公正与效率有没有对立的地方”这个问题的前两天(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在“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中,介绍了一起《73岁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主张误工费吗?》的案例。

    王某驾驶小轿车不慎与驾驶三轮车的七旬老人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4969.99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应支持。

    刘某陈述,她租赁他人土地种植水稻、蔬菜等,多年来以种菜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她再也无法种菜卖菜。庭审中,刘某申请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湖南省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理赔义务。

    按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的精彩点评“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一样,此案可谓是圆满解决。可公开报道后却引发了舆情。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来自原创为“烟语法明”的帖子:反思一下的话,这样的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究竟是对老人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老人为了13000多元的误工费,打了两审至少两年时间的官司,判决支持的误工费可能连律师费都不够;被告本应支付的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通过自己常年法律顾问的各种辩解上诉,光是支付时间就拖了两年多,赔的还是那些钱,起码两年多的利息钱是赚了。一算成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貌似老人官司赢了,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老人负担的一审二审律师费、收集证据成本等等,是不是得不偿失?幸好法官冒着如此大的“压力”判决胜诉了。

    湖南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应予肯定;“烟语法明”的“反思”也并非毫无道理,值得研究。本案的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对老人有利还是不利已有定论,无须赘述。不过,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为了13000多元的误工费,打了两审耗时两年的官司,判决支持的误工费可能连律师费都不够,如何平衡和把握这其中涉及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确实值得每个人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认真“反思”。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例彰显。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化类案检索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中“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积极作用,势在必行!

    3月28日,张军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在座谈会上他特别强调:“以我们典型案例的审判和充分运用,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让当事人更具体、充分了解、认同调解、判决结案的效果及后果,努力做实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已经确立的“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的判决理由,以“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形式上升为“裁判规则”,从而激活虽已全面推行却并未产生预期效果的类案检索制度,使之成为今后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遵循,达到既统一实施法律又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维权成本的目的。

    三、重在落实:类案检索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中的导向作用


    有研究发现,我国实施多年的类案检索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就是类案的制定和发布机关对此重视不够,仅仅以四平八稳的注释法学为指导思想。

    以“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知假买假索赔”案件为例,普遍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同类案件不同判”的问题。笔者在目前我国最具权威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通过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发现,既有旗帜鲜明予以支持的,也有以“打假人”并非“消费者”为由驳回其索赔请求的,更有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按“敲诈勒索”定罪判刑的。

    在这方面,堪称经典的莫过于四川“打假人”黄勇被控敲诈勒索案。黄勇在重庆因“知假买假索赔”被定罪判刑且刑满释放后,一边坚持继续申诉,一边成立打假公司继续打假。这一方面固然与申诉人刑满释放后仍未认罪服判有关,另一方面也许是各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不具有足以让其“服判息诉”的说服力。

    作为个案,“打假人”黄勇“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有生效裁判,我们无须多言;但如果作为类案,各地法院对于这类“职业打假”的案件普遍存在“类案异判”以至“刑民不分”的问题。由此可见,“类案不同判,司法不统一”的问题到了必须高度重视的地步了。否则,这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职业打假”行为应当保护还是惩治等法律适用冲突入手,对已经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审理裁判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研究,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总结、提炼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适时出台明确无误、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案例”,早日结束“类案异判”的现象。


    (本文作者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常务理事 罗书平。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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