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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能动司法 确保公正效率”系列报道之一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能让民众告状无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2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能动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和依法办事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做到了依法办事,是否就必然做到了司法为民?这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上任伊始,就在多个场合重申和强调“司法为民”这个课题,并以小见大、举一反三,特别是在深入基层调研时,要求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必须切实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而且“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张军明确指出,有许多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来就属于人民法院履行的法定职责,长期以来没有引起重视。现在由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或者上级机关高度重视了,地方法院才开始实施,这不仅不能作为司法为民记在自己的功劳簿上,反而应该反思过去为什么一直成为短板或者做得不主动、不到位。应当说,张军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一、刑事二审开庭审理不应该成为“新闻”


    4月24日,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抗诉、上诉案件。据X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报道,庭审中,审判长归纳了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和构成何种罪名等充分发表了观点,庭审持续近一个半小时。

    其中,报道特别突出的是,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政策和提高刑事案件开庭的效果,审判长最后对上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上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报道还介绍,法院领导带头开庭办案,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完善刑事审判以庭审为核心环节的具体体现。报道透露,X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一步将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H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市中级人民法院与X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的《关于提高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的意见》,切实提高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刑事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助推法治X市建设再上新台阶。

    其实,人民法院对二审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国家法律早就明确规定的一般原则。但为什么现在作为“新闻”并以“亮点”宣传?这说明,一是过去“二审开庭”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二是报道的重心似乎也没有放在“开庭审理”中如何围绕控辩双方在二审程序中的焦点问题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及准确适用法律上,而是为了突出法院领导“带头办案”和通过“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

    这种将本属依法办事的常规动作作为“新闻”宣传的情形,绝非个别现象。据S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报道,5月25日,S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审限及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更是将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重要性提到了贯彻宪法法律的重要原则、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和公信力的高度,强调各级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制度机制,将二审过程置于法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我国,关于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早有明确规定,即开庭是一般原则,不开庭只是一种例外。然而,多年来实际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恰恰相反:开庭成了例外,不开庭却成为常态。所以,将这个“本该如此”的正常程序居然渲染成热点新闻,实在有些不合时宜。

    二、设立“刑事申诉值班律师”不需要高调宣传


    5月16日上午,B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工作室”揭牌仪式在该院信访接待中心举行。据B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报道,W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信访接待中心大厅二楼专设“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工作室”,并会同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从代理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库中指派律师在中院驻点值班,为刑事案件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释明、代写法律文书、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后期经法院指派,驻点律师还可以代理申诉案件。据悉,W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举措源于今年3月B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按这个方案,在B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W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七家法院开展试点,对申诉人提出的刑事申诉,一律实行律师代理。

    笔者认为,关于实行“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制度,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更是提出了具体要求。所以,W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刑事申诉值班律师工作室”之举,应该说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全用不着如此高调宣传,社会公众更关注的是最终的实际效果,而不是这个开业仪式的轰轰烈烈。

    三、法院对特定主体给予特殊照顾有违公平


    5月23日,A自治区N市优化调整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新闻发布会在N市国际会展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N市市长坦承,该市道路停车收费价格过高,免费停车时间过短,部分停车位划定不够合理,部分收费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对N市Q区人民法院与H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存在的合法合规问题,代表市政府向广大市民朋友表示深刻的检讨和深深的歉意,并公布了市委对包括Q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某,Q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某等在内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新闻发布会上,N市委政法委书记宣布:N市Q区人民法院与H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承诺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四个优先”的待遇,有悖公平公正原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当对某个特定企业、特定主体给予特殊照顾、特殊承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的原则。同时透露,5月19日,A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责成N市Q区人民法院与H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合作备忘录》。

    在笔者的记忆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类似停车收费的H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签订《备忘录》《工作纪要》《联系点》《司法服务协议》的情形,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风靡一时。当时曾耳闻了一起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郑重地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集体回避”,原因是对方当事人系该法院的“司法联系单位”并授其牌匾,故有充足理由怀疑法院不能公正司法。没想到,在几十年后的今天,还有类似现象发生,而且是以“正面宣传”的形式报道出来,令人非常不解。

    四、法院拒绝接受开庭当天的口头答辩没有依据


    4月30日,一条署名为G省D市第二人民法院C人民法庭并配以法庭门前排队照片的“温馨提示”在网上广为流传:“温馨提示:为提高开庭效率和开庭针对性,请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书面质证意见,否则视为您方无异议。不接受开庭当天口头答辩或开庭当天提交书面答辩状……谢谢您的配合!”

    上述“温馨提示”图文并茂(加盖了该法庭“诉讼专用章”)。对于该内容是否属实,当地法院至今没有出面澄清或否认。

    如上述“温馨提示”真实存在,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提示”是否合法?依据何在?是否有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之嫌?因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起诉、答辩到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言词或者书面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法院理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才对,怎么能够予以限制甚至拒绝呢?

    五、敢于直面问题是为下一步整改落实奠定基础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如上所述“限制诉权”的情形时有发生,这都是值得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以上讲的都是“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笔者认为,过去有句话说得好:“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主题教育巡回指导电视电话会议,《人民法院报》对此次会议报道的标题是《为什么13个单位都讲的是问题?》。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本次会议的针对性非常强,就是“刀刃向内”,具体要求就是不讲成绩、不谈体会,直奔问题、“亮丑揭短”,既谈主题教育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也谈通过主题教育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是交流、是提醒,更是相互督促。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3个单位负责发言的同志都严格遵循会议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一一道来,其中与司法为民密切相关的包括“对身边的问题、‘送上门’的调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用好”“有些服务人民群众的举措,自以为做得不错,实际上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去甚远”“把主题教育成果落实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做得还不够,工作质效提升还不明显”。

    会议结束时,张军强调:“没有发现问题本身就是突出的问题。大家能够发现问题、敢于直面问题,说明主题教育开展得比较认真。这些问题也为下一步整改落实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张军要求各单位要把这次会议作为主题教育进一步深化的新起点和加油站,高质量高标准持续推动主题教育深入开展。


    (本文作者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常务理事 罗书平。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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