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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斤香肠索赔18800元 是“打假”还是“假打”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28 来源:法治时代网

    一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1880元的香肠后,以外包装缺少厂家等信息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8800元。法官经查发现,这名当事人在全国各地进行此类投诉维权行为高达3000余次,是“打假”?还是“假打”?咱们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原告李某某在抖音平台向秭归县某餐馆购买30斤(3 斤/包,共10包)烟熏腊肥肠,共支付货款 1880 元,次日,该餐馆经营者向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散装肥肠30 斤和香肠等其他产品,该公司给餐馆提供了食用农产品“一票通”销售凭证;当日,餐馆将采购的散装烟熏腊肥肠用真空包装方式按3斤/包分装,共计10包,通过快递寄给原告。原告收到烟熏腊肥肠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并以该餐馆所售卖的烟熏腊肥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餐馆退还香肠货款及运费,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并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向被告餐馆供货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食用农产品“一票通”销售凭证载明经营范围为腊肥肠等食用农产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证索票齐全。被告餐馆在该公司采购腊肉腊肠产品时,公司一并附有出厂的检验报告原件,后因餐馆将检验报告不慎遗失,该公司立即将该餐馆采购的同批次产品送某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渠道调查发现,原告李某某以与本案相类似的起诉理由在全国各地提起投诉举报等行为高达3000余起。

     

    法院判决

    一、货款返还问题

    原告通过抖音平台向秭归某餐馆购买烟熏腊肥肠并支付相应的价款,餐馆按约定将烟熏腊肥肠通过物流交付给原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并已实际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餐馆退还货款1880元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各自返还货物和退还货款,现餐馆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本案因没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不能解除买卖合同。因此,原告要求餐馆返还货款1880元并承担退还烟熏腊肥肠的运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倍价款赔偿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据此,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本案中,餐馆提供案涉散装烟熏腊肥肠相关检测单位的检验报告以及进货渠道,证明案涉烟熏腊肥肠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馆经营者在向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烟熏腊肥肠时,该公司已向餐馆提交食用农产品“一票通”销售凭证和出厂的检验报告,餐馆经营者基于对上述凭证和检验报告的信赖,购买并销售涉案烟熏腊肥肠,为方便出售将烟熏腊肥肠分装成小包,未按包装要求贴上标签,存在瑕疵,不能据此认定餐馆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餐馆赔偿 188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滥用惩罚性赔偿机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让破坏市场营商环境,侵占消费者正当维权司法资源的“有心人”再无“可乘之机”。(来源: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作者:马尚刚)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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