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缓刑期满人员安置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中爆料称,江苏省阜宁县政府2009年发文,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进入事业编制。阜宁县人事局局长徐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对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我们是按照政策来的。”
众所周知,公务员是不能违法犯罪的。《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后,必须开除公职。对此,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任何歧义。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以前,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是否一定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均未有明确规定。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如此,阜宁县相关部门对自1995年起至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61名人员予以重新安排,确实是按照政策来的。如今,这招致质疑,一方面,要向公众明确既有政策;二者,对此政策的合理性,公众倘有怀疑,可以开展讨论,必要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及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