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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本培元:当代中国司法哲学的反思与重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6-15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一、引言


    事物的客观性与运动性是哲学研究范式的两种基本表达。因应着如此逻辑,哲学思考的最基本问题——世界是“什么”,以及进一步延伸的重要问题——世界是“如何”。前者体现为世界观,后者表现为方法论。两者既对立又统一于人们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互动过程。司法哲学对应的两个基本命题就是司法是“什么”与司法是“如何”。前一命题蕴含的内容主要是司法的根本性质及其与立法、行政、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关系的重大课题,后一命题蕴含的内容主要是司法的运行机制及其规律的揭示与抽象。虽然两者研究内涵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属于静态的范畴,集中表达的是司法的客观性特征,后者属于动态范畴,集中表达的是司法的运动性特征,但两者都以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终极的价值依归。因此,对于司法哲学以上两个基本命题的研究演绎出第三个重要命题,即司法的价值选择。司法的价值选择决定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是“如何”的应然状态。三个命题是逻辑推进的关系,又是自成一体的理论概括形式。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司法哲学与其他部门法哲学一样,解决的是司法学的根本问题/元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技术问题。但是,它往往又以一定的司法制度、司法现象、司法观念、司法原则等为载体来加以表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其必然具有新时代中国司法哲学的逻辑需求。新时代中国司法哲学亦有责任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等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供给,指引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六个必须坚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系统概括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其中,人民至上是根本的价值立场,自信自立是内在的精神特质,守正创新是鲜明的理论品格,问题导向是源头活水,系统观念是基本工作方法,胸怀天下是特有的大视野大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司法哲学的重塑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引领和丰富的智识源泉。如何开辟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司法的新时代之问。对如此崭新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的解答,唯有对当代中国司法进行哲学的反思与重塑才得以可能。

    二、当代中国能动主义司法哲学:本土资源的历史演进与实践应用

    21世纪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滋养下,中国能动主义司法哲学在中国本土资源中孕育与诞生,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理论品格,其在根本上有别于西方的能动主义司法哲学。司法能动性是一种司法哲学观,是法官(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灵活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在中国社会变革的历史条件下,司法能动性逐渐成为法律方法的理论基础。司法能动性理论为司法者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提供了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论的指引。

    司法能动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一步延展了理论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2009年8月2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指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由此以官方形式正式开启了中国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运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能动司法作为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司法理念。2018—2022年五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践行“能动检察”,推动新时代全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2023年3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报告,以六个“能动检察”作了工作概括。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动检察”创造性地运用司法能动性之唯物辩证法精神,生动地诠释和践行了新时代能动主义司法哲学观,彰显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时代意蕴。

    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论断,开启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新篇章。因此,很有必要重塑中国能动主义司法哲学,赋予其崭新的时代意义,开辟司法哲学的新境界,从而回答当代中国司法哲学新时代之问。第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存在的本质特征——司法是什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第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运动方式——司法是如何——司法过程民主;第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价值依归怎样——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人民利益至上。解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使彰显着唯物辩证法理论精神的中国式能动主义司法哲学得以历史性重塑。而这个重塑的过程本身,不仅论证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正当性,还赋予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旺盛的生命力,创造性地为人类司法制度文明新形态贡献中国智慧。

    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本质存在:中国司法是什么


    司法哲学首要的根本性问题就是对司法是什么的发问。当代中国司法包括审判与检察,就狭义而言是指审判。就世界法理学范围而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最大区别是: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谦抑性,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但是司法就事物本身的运动仍然遵循客观性与能动性的相互统一规律。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司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直接关联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的构建性阐释。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式司法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司法哲学更是不同于西方式司法现代化的司法哲学。坚持守正创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司法哲学观必须守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指导,必须创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司法必须有自己的哲学思考。重塑新时代中国能动主义司法哲学,是引导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理论自觉。

    (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

    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表明,司法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超越政治属性的所谓“司法独立”是一种法学上的政治幼稚。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其根本原因就是最大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命运所系”。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决定了作为社会存在的中国司法的本质特征。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应当自觉模范地遵循宪法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根本保证。只有认清了这一点,才能选择正确的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路径,才能有司法的高质量发展前途。

    司法哲学对“中国司法是什么”的回答,阐释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作为社会存在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司法权独立在政治意义上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权,可以否定立法权、行政权。中国司法是在党的领导下执行法律,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支持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无论是“执行法律”,还是“负责并报告”“支持与监督”均是积极的、能动的哲学观的体现,也必须获得积极的、能动的哲学观的支持才得以可能。可见,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在本质特征上与西方式司法现代化有着根本性区别。

    (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内嵌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党领导人民成功开创了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基于人口总体规模巨大的法治现代化,是增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是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现代化,是生态法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现代化,是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布局决定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格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引领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前进方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自觉置身于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总体需求,积极能动有效地衔接配合党的重大政治制度安排,充分彰显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精神意蕴。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是封闭的、独立的系统,而是开放的、互动的、和谐的、内嵌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相对稳定的子系统。

    (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强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强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与西方式司法现代化的“司法独立”不同。在我国,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地作出判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5年,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出台。宪法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宪法根据,党内法规制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强力的制度保障。应当指出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法人,而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人。它明显不同于西方式“司法独立”在裁判技术意义上是法官裁判的独立样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司法哲学始终关注主体性问题,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首先是司法主体的现代化。裁判文书既有司法人员的署名,又有司法机关的署名,表现出来的正是司法主体逻辑的形式理性,是两主体的游离与统一,任何的偏废都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宪法的规定。能动主义司法不仅需要司法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也需要司法机关法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两者整合意志的价值理性的表现。这为司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依法监督司法者个人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运动:司法是如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运动的、变化的、发展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作为社会运动的存在形式,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司法过程性存在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发展运动的集中体现,司法全过程的民主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司法过程的民主自觉是对司法存在的能动反映,是追求司法终极正义价值的过程,其不断推动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一)司法的民主要求司法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司法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理当扎实推进司法民主,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

    其一,司法者权力源自人民,并接受人民民主监督。司法者由人大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进行宪法宣誓。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亦直接体现司法的人民民主。

    其二,协商性司法是司法民主的高级表现形态。它要求司法机关基于中立的诉讼位置调控诉讼的进程,与各方当事人有效地沟通协商,努力发现客观真实,准确适用法律,积极推进诉讼的整体效益。

    其三,司法过程是民主公开的。诉辩抗辩机制、言辞的辩论、当事人获得听审、公开审判、心证的形成以及裁判结果的公开等诉讼全过程均是民主机理的产物。

    其四,司法裁判结论往往是由各方参与、法官民主评议形成的结果。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何人包括法官的上级均无权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的裁判结论。

    其五,不同层级法院能动的监督关系。当前,我国上下级法院不仅存在审判工作监督关系,还包括党务、人事、经费等司法政务工作关系。审判工作监督关系应当是能动积极的,而不是被动的。审判工作既包括个案的审判、审判状态、裁判结果,也包括宏观的审判理念、审判管理、审判作风。当然,能动监督关系与领导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改革应当特别注意维护这种能动监督关系。

    (二)司法过程的民主要求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过程的民主必须有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司法过程是一个逻辑相对自足的体系,过程的发起与推进仰赖于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法定程序。这一系列公开的法定程序塑造了司法过程内在需求的正当程序,而正当程序的目的是服务实体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能动主义司法强调,程序与实体不能简单地等量齐观,应该把两者能动地、辩证地统一起来。如果裁判仅仅是程序的过程,而不是“纠纷必须得到解决”,那么司法过程徒具程序的形式;如果裁判仅仅是结果的产出,而没有程序的司法过程,那么司法的结果就是专横的“独断”。合乎逻辑的实体裁判必然是与正当程序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逻辑结果。

    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还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居中,是司法者不偏不倚,是司法者与诉讼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司法者应予回避。司法者的法律人格决定着司法者的居中角色选择,它包括内在的职业良知和外在的职业素养。法官没有健全的法律人格,便没有“裁判”与“负责”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难以承受起司法改革所赋予司法者的角色重任。所以,司法哲学不仅要关注司法活动现象及其规律的客观方面,还要关注司法者的主体性研究。司法者主体的现代化影响着法律程序的逻辑产出的正义质量,以及能动司法的正向功能的发挥;反之,能动司法的哲学观也指引着司法者的法律人格不断走向健全。

    (三)司法过程的民主要求司法的能动性

    司法的能动性支持着司法过程的民主性,没有司法的能动性,就难以实现司法的民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新时代开启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新征程,但司法的机械主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等错误的哲学观倾向,至今仍然损害着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的权威,无法实现为大局服务、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为了反对和防止这些错误倾向,重塑新时代科学的司法哲学观成为十分紧迫的必要。

    能动主义司法哲学观可以也应当历史主动地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论的支持。宜兴“冷冻胚胎案”、厦门“同性伴侣抚养权纠纷案”等新类型疑难案件,均是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使得纠纷得以解决。能动主义司法哲学以现代司法文明为渗透,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人类文明新形态要求。


    五、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价值依归:司法为民、公平正义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包含两个维度的价值二重性: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的正义性。前者凸显的是鲜明的政治性,后者凸显的是广泛的社会性。中国能动主义司法哲学强调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意识的创造性,司法自由裁量的规范性,司法工作成果的高效性,给予人民司法不竭的哲学智识支持。

    (一)司法为民——司法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品格。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站稳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立场,其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是与西方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区别所在。党的十九大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并且把“以人民为中心”概括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现代化,就是必须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新时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目的。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不仅有高度的物质文明需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加渴求“丰富人民精神世界”,这对新时代中国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要求更多地民主参与司法过程,更多地民主监督司法,更多地享受司法的保护,不仅关注司法的形式正义,更加关切司法的实质正义。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能动地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发挥司法矫正正义的功能,不仅关注物理性、财产性的矫正正义,还应进一步突出关切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矫正正义的法律关怀。

    (二)公平正义——司法的核心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公平正义。能动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公平正义贯穿司法的全部过程,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辩证统一。司法过程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始终要以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依归。自由裁量在证据审查、事实查明直至法律适用,均是司法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意识过程。自由裁量如果离开能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指引,可能会陷入机械主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泥潭,由此可能得到片面的、狭隘的、消极的心证结果,那么,人民群众就无从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裁判的结果首先应该有好的法律效果,而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派生出来的,是法律的实质正义,有了好的法律效果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的结果,统摄引领着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能动主义司法的实践要求可以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最终归依最高的正义价值的目标。

    (作者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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