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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京山:出租屋捡到的毒品 让5人一同踏入贩毒深渊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18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陶雷 朱子仙)如果捡到了毒品,应该怎么办?隐瞒不报而私下“处理”,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近日,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案件起因就是出租屋内捡到的一包毒品。

    2016年,肖某某收回了其在武汉的一套出租房屋。在清理厨房时,肖某某发现了一个银白色袋子,里面又有十个蓝色袋子,每个都装着若干“红色片剂”(后经鉴定,系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果”)。由于房子之前的租户因涉毒被判刑,肖某某意识到这可能是之前租户藏匿的“麻果”。虽然心有怀疑,但肖某某并未将其上交公安机关,而是将这些“麻果”私自藏匿。

    2022年5月,唐某某帮肖某某搬家,意外发现肖某某藏匿了6年的“麻果”。唐某某在一次饭局上将肖某某手中有“麻果”的消息告诉了殷某,并询问其有没有销路。同年6月初,殷某和朋友张某甲说起这件事,张某甲称自己有朋友以前吸毒,可以去问问他要不要。事情有了眉目,殷某便联系唐某某想要购买“麻果”。唐某某几次联系肖某某,最终,肖某某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同意先拿50颗“试试水”。

    2022年6月10日,在一处民房内,肖某某以30元一颗的价格将50颗“麻果”交给唐某某。自此,唐某某从肖某某处购买“麻果”,再转卖给殷某,殷某通过自己的朋友张某甲转卖给其朋友张某乙,张某乙再转卖给梁某。一袋捡来的“麻果”、金钱的诱惑、淡薄的法律意识,使5人一同踏入贩毒深渊。

    经查,2022年6月10日至6月27日,肖某某向唐某某贩卖“麻果”200颗,共18克,另从其住所搜查出“麻果”167克;唐某某向殷某、张某甲贩卖“麻果”200颗,共计18克;殷某、张某甲两次从唐某某处购买“麻果”200颗,其中贩卖“麻果”42颗,共3.78克,另从张某甲住所搜查出“麻果”11.4克;张某乙将从张某甲处购买的“麻果”向梁某贩卖5次,共40颗,3.6克。

    2022年10月18日,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肖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京山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肖某某、唐某某、殷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然而,肖某某、张某甲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肖某某认为从其住处查获的167克“麻果”系主动上交, 不应认定其贩卖毒品;张某甲认为其与殷某说过不再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从其住所查获的11.4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经二审查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关于肖某某提出的“从其住处查获的167克‘麻果’系主动上交, 不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的理由,根据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视频光盘和肖某某供述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在将肖某某抓获后,又根据其交代从其住处搜查出167克“麻果”,并非其主动上交,且根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其他被告人供述足以证明肖某某贩卖毒品;关于张某甲提出的“其与殷某说过不再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从其住所查获的11.4克‘麻果’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理由,经查,其贩毒行为已成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其与殷某为贩毒人员,多次贩毒,从其住处查货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

    2023年5月1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吸毒人员、贩毒者称为“麻果”,致瘾性极强,是目前我国危害最大的合成毒品。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发现疑似毒品的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要心存侥幸,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来源: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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