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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文博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特别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打击了罪犯,又流露出人道主义关怀。但由于多种因素,当前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出现不宜在监管场所服刑改造的法定事由,而由法院或者刑罚执行机关批准(决定)该罪犯暂时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在社会上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教育。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形消失后,刑期仍未执行完毕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仍要继续收监执行,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但是该罪犯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法院判决的总刑期。

     

    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境

    (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检察监督缺乏刚性

    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等配套性法律文件中。相关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检察机关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法律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主要是针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否适当进行监督,但是对被暂予监外执行者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缺乏深入了解手段和能力,基本上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监督。再加上法律对不接受检察监督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致使检察监督处于被动局面。

    (二)病情诊断难辨别,检察监督存在短板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如果罪犯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的疾病可以按规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而判断罪犯所犯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具有医疗专业知识的人员才可以判断。基层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人才,基本没有法医,导致办案人员只能根据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实质审查。

    (三)监督制约不完善,检察监督难于落实

    当前,法律法规虽赋予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职责,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检察监督制约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向被监督单位送达监督意见后,有些被监督单位会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按时调查并回复检察机关。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单位不作为时,检察机关究竟可以采取哪种追责机制,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落实落地。

    (四)监督考察难落实,矫正教育缺乏实效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当前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紧张、任务繁重,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方面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而且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以及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对这些罪犯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和困难,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有时会懒得管、不敢管、没法管。

    (五)交付执行存漏洞,执行罪犯容易脱漏管

    法院在作出管制、缓刑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前,有时会决定对被羁押的罪犯先取保候审,通过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通知看守所将罪犯释放。从释放之日到判决生效之日这段时间,罪犯处于既非羁押又非社区矫正的“真空”状态。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为了养家糊口在外务工或逃避监管到处游荡,没有及时返回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

     

    三、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法律规范,破解监督难题

    笔者认为,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罚,任何人犯罪都应该被处以与其罪行相当的刑罚,并且在适用刑罚上一律平等。罪犯除依法获得减刑、假释外,被判处的监禁刑都应做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对于一些不适合收押的罪犯,根据我国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笔者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停执行监禁刑刑罚,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适度扣除未执行的监禁刑刑期,不再采用完全扣除的方式。对于故意违反政策多次怀孕逃避刑罚的罪犯,待暂停原因消除后,立即送交监狱执行剩余刑罚。对于不积极就医的罪犯强制送往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费用由罪犯承担,符合收押条件的立即送交监狱。以上罪犯监禁刑刑罚暂停执行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二)强化协作联动,凝聚监督合力

    在实践中,有些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落实落地。除了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之外,检察机关应炼好“金刚钻”,不断提升文书质量,提高建议精准性,同时加大走访力度、沟通联系,使被监督单位愿意接受监督,实现双赢共赢。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将监督意见抄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被监督机关的上级机关,获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被监督机关的上级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支持。

    (三)借助外脑智库,增强监督质效

    为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执法衔接,有力提升检察机关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检察建议落实等专业化办案能力,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士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加大文书公开宣告送达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群体参与,借助多方力量促进问题解决。深入推进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听证制度,邀请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干警、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医学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案件听证会,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打破公众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暗箱操作”“提钱出狱”的质疑,提高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发挥检察一体,提升监督刚性

    检察机关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由于医学专业知识人才不足,在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诊断材料的专业审查中存在短板。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鉴定材料、医师诊断意见可由技术部门送呈相关医学专家、上级检察机关法医进行甄别审核,准确掌握罪犯的病情治疗及恢复情况。检察机关负责捕诉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应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情况进行审查,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开展跟踪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适时组织巡回检察、交叉检察,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等进行监督,深挖细查可能隐藏的违规违法问题,并及时督促纠正,切实堵住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漏洞,实现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的共赢。

    (五)突出多管齐下,夯实监督实效

    面对当前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紧张、任务繁重,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方面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的现实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邀请从政法、教育、医疗卫生等战线退休的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同志,用专业技能释法说理,引导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学法用法,增强尊法守法意识,根据身体情况按时递交思想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帮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洗心革面、走出阴霾、回归造福社会。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暂予监外执行基础数据的互通共享,促进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加强对暂予监外罪犯社区矫正的后续监督,定期与负责照顾保外就医的罪犯生活的亲友、负责其疾病治疗的医师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其身体恢复情况。对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也应当与社会矫正机构一起定期了解身体状况、外出情况,确保监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是实现刑罚功能发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然之举。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对症下药,有利于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作者系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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