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滕远宏 吴鲸)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龚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查,龚某某是荆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龚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此次酒驾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驾标准。龚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其作案次数、乙醇含量较高等因素,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在依法办理该案的同时,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犯罪+社会治理”的“1+N”办案模式,让案件不仅限于办结、事了,而是从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担起司法责任,决定对该科技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该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并在期限内向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整改成效。目前,该公司已制定了《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签署制度,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拒绝酒驾醉驾。
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认识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新使命、新要求,持续深化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多维度助推法治现代化,切实发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来源: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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