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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4-28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袁小峰)4月27日,在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会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双近介绍了制定《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的有关情况。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草案由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提报,共6章32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王双近介绍,制定该《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是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行动,助力黑龙江省委提出的发展“四个农业”的需要,是加快实现黑龙江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助力品牌农业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通过政府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作出不适用本《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的除外规定。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所规范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享有。《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规定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同时,明确符合《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从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规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规定黑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参与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协调机制,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规定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溯源系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真伪、主要气象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支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推广和应用,因地制宜促进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气象观测站网,推动区域自动气象站和农田小气候站建设。

    《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黑龙江省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力,发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推动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供稿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办)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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