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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报告
     
    2022年陕西法院文物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4-26 来源:法治时代网

    王海峰 王立 魏桐轩


    为切实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安全保护的方针政策,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及时了解掌握文物犯罪发展动态,有效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在对前四年全省文物犯罪案件调研的基础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课题组对2022年度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查、分析,并尝试对影响全省文物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痼疾及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以资各方参考。

     

    一、主要情况和特征

    1.涉案罪名比较集中,盗掘类犯罪比例大。

    2022年度陕西省法院审结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共计36件,共涉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倒卖文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种罪名,其中盗掘类犯罪案件33件,占比约9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案件24件(涉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2件),占比约66%,田野未被勘查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陪葬区的古墓葬成为主要犯罪对象;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9件,占比约25%;倒卖文物犯罪案件3件,占比约8%。

    2.陕西省文物犯罪案件有大幅度下降,榆林地区文物犯罪案件尤其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增,并出现周边省市犯罪分子流窜榆林作案情况。

    2022年度陕西全省法院审结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共计36件(西安4件、宝鸡2件、咸阳8件、渭南7件、延安2件、榆林13件),与往年相比下降约50%,其中咸阳占比约22%,渭南占比约19%,榆林占比约36%,三个地区案件总数占比约达78%。除受前三年新冠疫情影响外,案件大幅度下降是否还存在其他因素,还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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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3名嫌疑人因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被榆林靖边警方抓获(资料图片)

     

    榆林地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与前四年相比稳中有增,达7件,其中2案甘肃、宁夏籍犯罪分子共13人分别组成团伙与当地犯罪分子勾结作案,且新增加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4件、倒卖文物犯罪案件2件,表明当地文物犯罪已初具规模。

    3.被告人以农民、无业人员为主,文化程度普遍低下,初犯较多,部分案件中不乏文物犯罪或其他犯罪刑满释放人员。

    经初步统计,36案95名被告人,其中农民、无业人员88人,且大多数是初中、小学文化程度或者文盲,其中初犯7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8%;其中文物犯罪前科人员8人、其他犯罪刑满释放人员1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4%。

     

    二、存在问题

    1.盗掘类犯罪案件漏犯和文物流失情况比较普遍。

    全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案件24件,其中存在漏犯或系漏犯的案件和存在文物流失未追回的案件各14件,分别占比约58%,经不完全统计,部分案件未追回被盗文物被告人销赃所得共计约60余万元。榆林7件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其中5件存在被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未追回及购买赃物人员未依法处理情况。

    2.个别案件法律事实认定和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值得商榷。

    如某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伙同其他多人盗掘古墓葬一案,其中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伙同相对固定的多人连续四次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其中一次其他同案犯已着手实施盗掘作案,刘某到现场将脚摔伤后离开。本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作案,此次其他同案犯已着手实施盗掘犯罪,刘某到现场因脚摔伤而离开,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作案行为,但明知其他同案犯进行盗掘古墓葬犯罪,显然已具有共同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故意,结合全案情况,此次作案刘某与其他同案犯构成共同犯罪,且已到现场着手实施作案,刘某因脚摔伤而离开现场,属于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原判以此次盗掘中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没有实施具体盗掘行为而未认定为犯罪,值得商榷。另如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等多人盗掘古墓葬一案,被告人杨某连续五次从同一伙盗掘古墓葬犯罪分子手中购买所盗掘的文物后倒卖他人获利,综合全案情况,杨某与盗掘古墓葬犯罪分子事实上已形成较固定的收购盗掘古墓葬文物关系,应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共犯,原判认定为倒卖文物罪,定罪不准。

    再如某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二被告人携带盗掘工具到达某清代古墓葬密集地后,邱某甲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未遂,且情节一般,原判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既遂定罪处罚,显属不当。

    3.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文物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规定。

    2022年陕西省有一件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盗掘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积极探索予以受理审判,值得肯定鼓励,但该法院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文物犯罪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文物损毁或者文物流失无法追回、文物保护单位其他财产损失的,一般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具有前述三种情形的文物犯罪案件,一般不宜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次,根据民法典侵犯物权、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文物损毁或者文物流失无法追回、文物保护单位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判令被告人赔偿损失,而不是赔礼道歉。

     

    三、工作建议

    1.针对文物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农民、无业人员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低下、初犯较多的情况,应切实改进、加强对相应人群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方式和效果,并把文物保护法作为全省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切实将“地下”流通领域的文物违法犯罪作为治理、打击的重点,使犯罪分子无法销赃获利,从源头上根治文物犯罪的冲动,减少案件的发生。

    2.针对国家、省级重点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周边地区盗掘犯罪多发的情况,应进一步加强对上述地区文物资源的勘探调查,并及时进行考古发掘或者跟进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大资金、科技投入,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3.结合实际,严厉打击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绝大多数都是团伙型犯罪,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如放任、默许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房屋、门店、承包地、厂房等实施盗掘行为),或者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分子形成较长期的收购被盗掘文物等人员,要正确依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对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未遂的,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文物犯罪分子尤其是具有文物犯罪前科的罪犯,在量刑和减刑假释时,要适度从严把握,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

     

    (作者单位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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