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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荆门检察:两级院“接力” 听证会现场和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4-2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滕远宏 郭凯)“我相信检察院,检察院前面有‘人民’两个字,那就一定会站在人民立场主持公正。”“今天湖北省人大代表来了,我相信她说的话。”近日,在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一场群众家门口的公开听证现场,申诉人柏某某与被申诉人潘某甲达成和解时一再强调了上述意见。

    2022年2月,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及潘某丁在京山某超市门前打乒乓球,其间柏某某参与打球后与潘某甲等人产生口角。后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与柏某某互相推搡至超市旁洗手池边时,潘某甲突然用右脚朝柏某某右腹部踹去,致使柏某某受伤。经鉴定,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一直未能和解,审查起诉环节潘某甲主动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对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柏某某不服该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1月19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案件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细致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和解意愿,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提出合理的和解条件。经综合研判评估,承办检察官认为,原案系偶发矛盾引起,双方在此前并无积怨,且案发后潘某甲已缴纳赔偿保证金,双方有刑事和解的基础。本案和解的症结并不在于赔偿数额,而是受害人柏某某认为,其在被潘某甲打伤住院期间,潘某甲等人态度冷漠,从未上门赔礼道歉,因此有严重不满情绪。

    针对上述情况,2023年3月29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组织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申诉人亲友上门做调解工作,向柏某某阐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向其说明潘某甲目前的实际困难,引导其换位思考。另一方面引导潘某甲真诚道歉悔罪,积极赔偿。但由于柏某某怨气未化解,坚持其原先的赔偿数额要求,不愿接受调解,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3月30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居住地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湖北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职律师参与听证,借助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同时将原案的承办民警、承办检察官邀请到现场参与听证。在听证会现场,柏某某敞开心扉、尽情倾诉,疏解内心的郁结。了解到柏某某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养殖场,自从该案发生以后养殖场出现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湖北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李芹针对柏某某的心理状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和气生财”为切入点,耐心安抚其情绪并帮助寻求解决途径。两位专职律师刘桂霞、熊耀国则从法理、法律后果、民事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对潘某甲进行专业的释法说理,引导其通过追加赔偿金的方式争取对方谅解。

    通过承办检察官和三位听证员反复释法说理,最终,柏某某对潘某甲的情况表示同情,主动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在检察官和听证员的见证下,双方解开心结,握手言和,并现场签订和解协议。听证会后,柏某某向检察机关主动提交撤回申诉申请。至此,一起偶发矛盾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来源: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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