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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公布三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4-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为进一步指导江西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近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三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2022年3月14日,接群众举报,赣州市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在南康区朱坊乡胜利村一民房内,发现吴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危险化学品(甲醇、甲缩醛、乙酯、仲丁酯、三甲苯、无水乙醇、防白水、真空料)共计23939千克。经查,吴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9月,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随后吴某某提出上诉,2022年12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2年8月31日,接群众举报,宜春市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会同黄茅镇政府在黄茅镇源头村一已关闭停产的花炮制造公司厂房内,发现刘某某等人自行购买原料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现场发现已点尾药空烟花筒640捆、硝酸钡8包、合金粉10包、高氯酸钾5包等化工原材料和大量烟花爆竹半成品。经查,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万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刘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案例三

    2022年5月起,萍乡市上栗县崔某在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尚在申报未发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萍乡上栗、湖南浏阳等地收购小产品烟花,转卖给湖南、安徽、内蒙等地的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经查,崔某共非法收购烟花爆竹287.993万元,销售金额155.5468万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崔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上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供稿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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