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男子将深山中的野生兰花挖回家中种植,并在朋友圈出售获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花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也是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第一案。
案件事实
2022年2月至3月间,陈某某无意间在赣州市会昌县高排乡某山一峭壁处发现了多丛青翠欲滴长势良好的野生兰花,素来喜欢养花的陈某某喜出望外,随后多次携带锄头将野生兰花采挖带回家中种植。两个月间,其共采挖野生兰花5丛,并拍摄照片在朋友圈出售获利2000元,部分采挖后的兰花被其移植在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某某共采挖建兰103株,寒兰38株,多花兰15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认为
陈某某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共计161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一贯社会表现良好。
判决结果
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该名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个人或集体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