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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发出西安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1-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西安市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沈某和被告曹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雁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是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甚至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并易由此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可有效地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积极作用。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对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供稿单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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