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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院发布两起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2-30 来源:京法网事

    近年来,全球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仍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当前中国反恐怖形势平稳,社会持续安全稳定。201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反恐怖工作法治化进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北京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涉恐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各类涉恐犯罪行为。作为中国公民,增强反恐意识,积极参与反恐,义不容辞,责无旁贷。2022年是《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七周年,为加强反恐怖宣传教育,我们选取了2个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警示公众,提高全民反恐防恐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微信转发暴力恐怖视频被判刑

    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某公司职员胡某在其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住处,收到前同事王某(另行处理)通过手机微信向其发送的2个视频后,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手机微信将其中1个视频分别发送给20名同事或同学。经审查认定,上述2个视频含有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属于暴力恐怖视频。胡某于2021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胡某以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鉴于胡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及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本案被告人胡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本来拥有大好的人生和前途,却出于猎奇、刺激心理,平时喜欢在网上浏览一些暴力、恐怖、色情类视频,最终因不能约束个人行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差点害了同事同学。他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信息网络,我们要正确认识、合法利用,切莫图一时之快踩踏法律红线,否则会追悔莫及。要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不能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违法犯罪就不会被发现和处罚,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无异于“掩耳盗铃”。对不健康、不文明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内容,切莫通过网络乱转乱发乱传,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主动履行公民反恐防恐的义务。

     

    案例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为寻求刺激下载储存百余部暴力恐怖视频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至8月,在其位于本市昌平区的暂住地内,多次登陆境外网站观看、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并存储在其个人移动硬盘、网盘中,后被民警查获。经审查认定,从陈某的移动硬盘、网盘中查获的185部视频属于暴力恐怖视频。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9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法规定及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面对人生道路上的坎坷和失意,管理好不良情绪,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淡薄,因失业在家,空虚无聊,出于好奇,在网上浏览下载多个具有暴力恐怖内容的视频,不仅未能管理好不良情绪,为自己的人生及时纠偏正向,还触犯了法律,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充斥着一些不文明、不健康甚至违法犯罪的东西,我们要提高警惕,依法用网,主动“过滤”,加强“免疫”,防止不良思想文化的侵蚀渗透,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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